本文来源:微信公众号“李钟飞冤案”
尊敬的戴军院长:
我是贵院正在二审审理的李钟飞等98人涉黑案的亲属李英伟, 自中央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打掉很多真正的黑社会组织,作为一名普通老百姓,我非常拥护,但是,海南李钟飞等98人根本不是黑社会,是一起彻彻底底的冤案,这起冤案已延宕四年之久,不但98个家庭深受其害,而且其中5名嫌疑人或被告人在案件办理期间先后死亡,至今没有官方正式结论。
首先,本案在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过程中存在重大程序违法,包括未送达起诉书,违法分案后不让被告人到庭质证,不依法启动排非调查,不依法通知证人到庭,滥用认罪认罚等等,还有第一被告李钟飞在一审羁押期间莫名去世后,一审法院违法对做无罪辩护的李钟飞不予缺席审理等,这么多项严重违反法定诉讼程序的情形,致使一审判决不公平、不公正,导致事实认定严重错误,造成了冤假错案。作为冤案当事人的家属,我恳请您关注李钟飞冤案,在该案众多被告人上诉后的二审期间,海南省高院能审慎处理,给98个家庭一个公正的结果。
一、一审存在大量严重的违反法定诉讼程序的情形。
1. 一审法院在未向被告人和辩护人送达起诉书的情况下出具 一审判决,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第187 条:“起诉书副本应当在开庭前 十日内送达被告人及辩护人 ”的法定程序,仅此一项违法程序,足以导致一审判决的无效。
2. 一审法院在连续开庭一个月后, 违法对李钟飞等7 人分案审理,分案后,又将被分案的 6 人(李钟飞去世未进行缺席审理)分别再组织 6 个庭审,单人单独审,这 6 个庭审都不让其他被告人到庭质证,直接把之前的庭审笔录作为被分案后的证据,在这样严重侵犯被告人和辩护律师质证权情况下出具的一审判决结果。
3.一审时,多位被告人当庭翻供,陈述自己遭受非法取证,并 提供了详细的线索,讯问笔录是在被侦查人员逼迫、哄骗、恐吓的情 况下签字。被告人还对卷内大部分证人证言提出质证,指出证词完全与事实不符,证人证言之间不仅相互矛盾,而且同一证人证言前后矛盾,因此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然而,一审法院对此情况丝毫不予理会,既没有应辩护律师的申请调取审讯或者询问录像,也不依法启动排非调查,更没有通知任何一位证人到庭,最终,还以被告人当庭翻供的不真实的、矛盾重重的讯问笔录和相互矛盾的证言作为一审判决的重要依据,这样的一审判决结果怎么可能是公平公正的?
4.一审对李钟飞违法不予缺席审理, 李钟飞的辩护人向一审法 院提交过 27 本、1704 项、3615 页证明李钟飞无罪的证据,在李钟飞被违法分案,在等待再次开庭时突然离世后,李钟飞的辩护人向一审法院申请对李钟飞缺席审理,《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明确规定:“被告人死亡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审理,但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无罪,人民法院经缺席审理确认无罪的,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 然而,这样明确的法律规定完全被一审无视,一审判决还以未经本人质证的李钟飞讯问笔录作为一审有罪判决的依据,认定了“李钟飞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如此在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不予缺席审理、不让无罪证据展现在法庭上的一审判决结果,如何让被告人和家属服判?
5.一审法院为了锁定“以李钟飞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成立, 在庭前会议及庭审时滥用程序,逼迫被告人认罪认罚,意图以让70 名被告人认罪认罚来锁定李钟飞是“黑老大”。可荒诞不经的是,一审最后却在判决书中,对庭前及庭审中已经认罪为参加黑社会犯罪的 17 名被告人判决不涉黑。这并不是一审实事求是,而是反证一审存在程序违法和滥用职权的铁证。
二、一审法院在没有查明事实的情况下匆忙下判又隐匿证据不向二审法院移送本案全部证据材料。
2024年9月20日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李钟飞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案延长审限的报告》“五、处理意见:我院定于2023年7月3日正式开庭,目前庭审正在审理阶段,由于本案案情重大敏感复杂,大量证据需要核实,无法在审限内审结,特再次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延长审限三个月,审限自(2024年10月17日至2025年1月17日)。”
根据上述报告,一审法院在2024年9月20日逐级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次延长审限三个月至2025年1月17日,然而,就在延长审限报告出具的7日后,即2024年9月27日,长达654页的一审判决书作出,很显然一审法院在延长审限的报告中已经明确,无法在2024年10月17日将本案证据核实完毕,更加不可能在短短的7日内将“大量证据”核实完毕。所以,本案的一审判决是在还未核实完毕证据的情况下,草率作出的违法认定,势必造成事实认定的错误。
本案上诉到二审后,辩护律师前往贵院复制卷宗材料,经查阅发现,辩护律师复制的案卷材料并不完整,例如存放于一审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13箱证据,未依法移送至贵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七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第一审人民法院移送的上诉、抗诉案卷、证据,应当审查是否包括下列内容:(四)全部案卷、证据,包括案件审理报告和其他应当移送的材料。前款所列材料齐全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收案;材料不全的,应当通知第一审人民法院及时补送。”因此,贵院应当通知一审法院将未移送的案卷、证据及时补送,并通知辩护律师查阅复制。
三、辩护律师向二审法院提交了新证据。
一审宣判后,本案30 余位被告人因一审程序违法,认为一审判 决事实错误、证据采信错误而提出上诉。
其中,上诉人郑先成的辩护人向二审法院提交了24 本新证据,上诉人周帅的辩护人向二审法院提交 了19份新证据,新证据包含能够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的重要内容,有利于二审法院查清本案事实,防止冤假错案。
部分辩护律师已多次向二审承办人田开进审判长陈述二审应当开庭的理由。
本案的部分辩护律师,已分别于2024年11月8日,2024年12月18日当面向田开进审判长陈述本案二审开庭的必要性、关键性和对查明事实的不可或缺性。例如,一审法院扣留了能够证明本案无罪的13箱证据没有向二审法院移交;能够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的证人没有进行调查核实;一审判决书中没收的重要财产根本没有组织开庭审理、进行举证质证就下判没收;一审认定的关键事实没有有效证据支持等等,田开进审判长表示其无权决定本案是否开庭,会将律师意见全面向领导汇报。
基于以上事实,无论是刑事诉讼法要求的二审应当开庭的情形,还是当前两高两部关于刑事案件二审开庭的刑事政策规定,本案都属于二审应当开庭的案件,辩护律师也多次向贵院提交了书面的开庭申请书。
尊敬的戴院长,不论是卖水果的还是买水果的,海口的普通老百姓都知道南北水果市场的李钟飞所谓涉黑案是真真正正、实实在在的冤案,该案不但程序严重违法,而且故意不惜以严重程序违法,掩盖及进行错的离谱的实体事实认定!
现在,众多辩护律师已提交了二审新证据,并再次指出一审的严重程序违法之处,恳请戴院长您领导下的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能依法慎重处理,应当依法将本案发还重审或者决定二审开庭审理。
此致
顺颂冬安!
反映人:李英伟
二零二五年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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