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文是写给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汪海鹏院长的公开信。 我是贵院正在审理的李钟飞等98人涉黑案的李钟飞的辩护人王誓华律师。万般无奈给您写这封公开信,实在是因为在经过我和本案其他多位辩护人无数次书面、短信与贵院沟通后,合议庭在有条件制作电子卷宗的情况下仍拒绝制作,13箱证据材料只提供纸质卷,这不仅与当下充分保障律师阅卷等执业权利的相关规定相违背,造成阅卷的拖沓,更是法官怠于履行其职责。尤其合议庭还限制截止阅卷时间,如在截止时间前不去阅卷就要将证据材料退回侦查机关的行为已经涉嫌徇私枉法。 今年3月24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其中提到,要持续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要营造公平公正法治环境,开展涉民营企业案件立案监督和羁押必要性审查专项行动,甄别纠正侵犯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的案件。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对民营企业家涉案人员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能不判实刑的不判实刑,能不继续羁押的及时予以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 我们知道,该政策的本意是改善海南的营商环境,在一定程度上是对近年海南司法系统侵害民营企业行为的纠偏。可是在实践中,该政策如何执行?仅以本案为例,且不提“能不捕的不捕”,即便律师的阅卷基本权利也无法保证。 在今年2月7日、8日李钟飞案的庭前会议上,我和本案其他辩护人均申请法院调取侦查机关扣押的与案件相关但未入卷的证据材料。3月2日,法院调取到了13箱侦查机关扣押在案的证据(这其中含有律师申请的部分证据材料),但法院却以“证据比较杂、太散”为由不予制作电子卷宗,只能纸质阅卷。 本案在庭前会议前后,公诉机关提交的卷宗都是电子卷,但对法院调取的侦查机关扣押的13箱证据材料,公诉机关只提供纸质卷,法院“顺势”也就让律师阅纸质卷。 在我书面提出按照相关规定,法院、检察院应当提供电子卷宗的律师意见后,收到的却是法官的多次“最后通牒”,第一次法官通知:“3月15日前来阅卷,本庭拟于3月25日将上述清单材料退还侦查机关”。第二次告知律师:“3月25日前来阅卷”。第三次书面通知律师:“4月15日前来我院阅卷,逾期自负。” 法官这前后三次的变化通知,暴露出合议庭没有丁点儿规则可言,而且,不管从《人民检察院制作使用电子卷宗工作规定(试行)》的要求,还是日前最高检、司法部、全国律协联合印发的《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十条意见》的要求,海南省一分检、海南省一中院都应当提供电子卷宗,尤其是13箱材料中还包含了律师申请调取的部分证据,公诉机关、法院更应当将证据材料归类制成电子卷宗,不能因为材料“散、杂”就怠于制作。 法官这种以如果不来阅卷就会把证据退回去,绞尽脑汁折腾律师,“逼着”律师去阅纸质卷的做法,如此作为毫无司法形象,何谈坚持司法为民、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在此,我也同时向您提出关于复制本案同步录音录像的情况,我在庭前会议前就申请法院调取本案的全部审讯录像,主审法官、审判长符强法官告知我可以到法院阅看,等法院的通知(当然,我提出了书面的复制同步录像意见书),庭前会议我再次要求复制,可是,符强法官及合议庭至今只字不提。 在保障律师阅卷方面,法官如此折腾律师究竟为了什么?对律师、对案件、对整个庭审没有任何好处的做法法官为何如此错误的坚持? 当下,阅电子卷与复制光盘已经扭曲的成了海南法院对律师的“施舍”,海南法官的如此作为已经成了阻碍刑事诉讼的顽疾!恳请汪院长对贵院正在审理李钟飞案中的违法、违规的相关决定予以纠正,让审理程序回归正轨。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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