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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依法审判,比新冠肺炎更可怕
时间:2020-04-11 14:23:17 阅读:1057次

 不依法审判,比新冠肺炎更可怕

武汉优秀民营企业家丁启明被控涉黑案,一审法官对公诉机关在排非程序中的“造假行为”视而不见

作者:王誓华

 

 

案件背景

2020年1月,在北京的一个法律论坛上,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原校长江平认为,没有法治就没有市场经济。全国政协常委、中共中央原统战部副部长胡德平认为,司法公正是保护民企的最后防线。

 

近年通过司法判决剥夺民营企业家财产的案件屡屡见诸媒体,武汉市优秀民营企业家丁启明被控涉黑案就是一例。这世间对民企最恶劣的抢劫,莫过于给民营企业家扣上黑帽子,没收他的个人全部财产。

 

 


2019年4月25日,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对武汉市优秀民营企业家丁启明被控涉黑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丁启明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3年。

2019年11月12日至14日,作为二审法院,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本人王誓华接受上诉人丁启明的委托,继续作了无罪辩护。

本案一审进行的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完全是流于形式。一审法官对公诉人在排非程序中“出假证”的徇私枉法行为装聋作哑,无视本案明显存在的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线索,违法不予排除非法证据,最终导致了一审的冤判。

 

本案中法定应当排除的非法证据为何不排除?

 

第一类非法证据,讯问笔录与《提讯证》记录的审讯时间严重不一致(辩护人已将该类非法证据的详细线索提交二审合议庭)。

如:《丁启明2017年12月12日讯问笔录》记录的审讯起止时间是9:45-13:40,而《提讯证》记录审讯起止时间是8:45-16:04,显然两者反映的审讯起止时间严重不一致《提讯证》显示上午8:45开始提审,而笔录显示上午9:45开始审讯,那么办案人员在开始做笔录之前长达一个小时的“审讯空挡”期间在干什么?

我会见丁启明时,他说:“办案人员拿我的家人安危威胁逼供我认罪,他们拿手机给我看我家人坐在审讯椅上受审的照片说:你看都是因为你,现在你的弟弟、妹妹、姐夫已经被我们抓起来了,你不要怪我们这么做,只怪你得罪了不该得罪的人……你的案子就是没有证据,我们也能把你办成黑社会,你不认就继续抓你老婆、儿子和女儿……”他被迫按照办案人员的要求作了虚假供述。

第二类非法证据,讯问笔录的内容与审讯录像在重要事实上存在黑白颠倒的重大差异,录像存在剪辑、选择性录制,没有打字情况,暴露了侦查人员存在威胁、逼供、指供等非法取证情况(辩护人已将该类非法证据的详细线索提交给了二审合议庭)。

如《丁全明2018年2月8日审讯笔录》与审讯录像在成罪的关键事实上存在“黑白颠倒”的重大差异。

丁全明2018年2月8日审讯录像23:04显示,丁全明说:你们不能这样记录,这2万块钱本来就是维修费,钱是我自己垫付的,你们这样记好像是我拿了这2万块钱,敞篷和四个轮胎都换了,这钱就是维修费。审讯录像23:42显示,丁全明再次向办案人员提出笔录记录有问题,他说:“不是李海龙当时不敢反对,是本来就没有反对。”侦查人员大声斥责说:“意思就是这样啊!”

但是,丁全明的笔录却记录为我威胁李海龙把车留下,李海龙当时也不敢反对……20178月,李海龙找我要车,我就找李海龙要了2万,李海龙没办法只好给了

为什么丁全明还要在这样“黑白颠倒”的笔录上签字?通过一、二审的排除非法证据调查程序,丁全明向法庭陈述其有罪供述是被警察刑讯逼供、欺骗、逼供出来的假证。当时办案人员明知自己刚做完心脏手术,身体十分虚弱,却整晚不让他休息,完全不顾及他的死活,他实在熬不住了。办案人员说:“只要你指供丁启明是黑老大,就给你办取保,让你回家看病休息!”丁全明为了休息,无奈按照办案人员的“意思”做了虚假供述。没想到笔录做完之后,办案人员说:“好啦,你好好在里面呆着吧!”丁全明这才知道完全是被警察骗了。

第三类非法证据作为涉黑案件,全案14名被告人的涉黑笔录全部没有审讯录像。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零三条、《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工作规定》第四条第(三)项之规定,公安机关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录音录像。

本案从一审到现在的二审,检方都没有说明为什么没有被告人的涉黑部分的审讯录像既然没有审讯录像,又拿不出为什么没有审讯录像的说明,也就无法排除非法取证的合理怀疑

根据《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第二十六条:“应当对讯问过程录音录像的案件没有提供讯问录音录像,现有证据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讯问笔录应当排除

因此,本案14名被告人的涉黑笔录属于法定应当排除的非法证据。

 

公诉人公然出具假证,玷污法律尊严

 

公诉人在一审排非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显示,他们不但不能驳倒辩护人提出的排非理由,更是不惜代价出具假证,赤裸裸为刑讯逼供背书。一审法官对公诉机关的造假行为视而不见。

宜城市检察院出具的驻所检察员对14名被告人作的《讯问合法性核查意见书》,并提供了其中11名被告人讯问合法性核查的录像但是《核查意见书》记录的内容与录像的内容出现了“黑白颠倒”的差

被告人陈亮、余林、王成龙在录像中向驻所检察员控诉他们遭到了刑讯逼供(如烤全羊、隔山打牛、用鞋底抽脸、将王成龙的长头发拽扯一地)、拿家人威胁等等。而他们的《核查意见书》却记录为没有刑讯逼供,没有威胁、没有逼供、指供

驻所检察员、公诉人对被告人陈述的遭到非法取证的情况并没有依法审查,而是为办成所谓的“铁案”不惜出具假证,荒唐依据颠倒黑白,歪曲事实的《核查意见书》和核查录像,荒唐得出“侦查机关讯问合法”的谬论。

至于被告人的《体检报告》并不能证明不存在刑讯逼供。上诉人余林当庭提到其在入看守所之前遭受了刑讯逼供,当时有内伤,入看守所后服用了一周的消炎药,而且办案人员其家人威胁。

余林体检报告单中的血液检查项目显示白细胞指数异常,存在很大范围超标,这表明余林入看守所时其体内有炎症,这是不用证明的生理常识,这个线索情况和余林向法庭陈述的遭受刑讯逼供,之后入看守所吃了一周的消炎药相吻合,印证了余林陈述的被打成内伤情况属实。

一审中,我当庭申请调取余林入看守所后的一周用药清单,公诉人既没有拿出用药清单,也没有对此作出说明,显然默认了这一事实的存在,因为公诉人没有证据反驳。

二审中,检察员继续以“体检报告显示身体没有外伤”再次回应余林陈述的内伤不存在,显然属于证据适用不匹配就好比一个人说“我胳膊被打了”,你非要说这个人“腿没事”。

还有被告人提到的办案人员拿其家人威胁,这属于《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中规定的软暴力刑讯逼供方式。显然《体检报告》证明不了不存在“软暴力”除非拿出未删减的完整的审讯录像,而公诉人、二审检察员都未能提供,那么“非法取证的合理怀疑”就没有排除掉。

一审法官对于公诉机关在排非程序中的造假行为装聋作哑。一审判决关于不予排除非法证据的理由仅仅敷衍为“没有证据证明本案存在刑讯逼供”,这样的说理是毫无意义的文字罗列,纯属不讲理的霸道判决。排除非法证据程序是防止冤假错案的重中之重,却被一审法官如此戏弄,无疑是对法律的强奸。

二审期间,检察员简单粗暴回应“鉴于二审排非程序的证据材料与一审的一致,就代表本案不存在非法取证情况”。二审检察员的观点和理由,根本没有正面回应辩护人提到的三大类排非理由,也没有回应公诉机关在排非程序中的“造假”行为如何处理,更没有出示任何有效证据驳倒辩护人提出的排非理由,严重违背了二审检察员出席二审法庭的职责。

 

一审法官为何重判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被告人?

 

一审法官在排非程序上受到宜城市政法委书记刘清喜的严重个案干涉,导致一审的排非程序受到严重污染。

本案第三次庭前会议之后,审判长王兴刚违反审判程序,就本案的排非程序向刘清喜书记汇报,从而导致在公诉人出具了造假的核查笔录,且公诉人没有证明不存在非法取证的情况下,驳回辩护人的非法证据排除申请。一审法官让这一个完全符合排除非法证据的法庭调查流于形式,这是我们刑事审判的悲哀。

 

【上图为本案一审审判长王兴刚向宜城市政法委书记汇报本案第三次庭前会议(内容是关于本案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问题)的实况照片】

 

为了进一步把冤案做成“铁案”,一审法院尚未宣判,就让本地媒体襄阳电视台抹黑丁启明。

襄阳电视台在本案一审开庭第一天对丁启明案件的抹黑报道,新闻镜头中出现了与本案无关的“大量凶器、“巨额现金、金条” 等虚假物证,企图通过舆论影响审判,锁定“丁启明的黑老大”形象。我在一审庭后代理丁启明起诉了襄阳电视台对丁启明的名誉侵权,在事实面前,襄阳电视台同意删除侵权视频,双方以调解结案。

尤其恶劣的是,但凡一审提出非法证据申请的被告人,一审都被重判。

被告人丁全明一审当庭向法庭陈述:“2019年3月10日,公诉人和审判长到看守所找我,叫我撤回非法证据排除申请,我说办案人员他们知道我当时刚做完心脏手术,需要休息,却不让我睡觉,逼我做假口供,这还不算是非法证据吗?公诉人和审判长告诉我说“殴打”才算非法取证。我说:“坚决不撤回排非申请,除非你们法院驳回。”(也是为此,我在一审当庭申请审判长和公诉人回避)丁全明在一审中绝决要求排除被办案人员刑讯逼供下形成的非法口供,结果被一审“重判”,身份位次从起诉指控的第五被告人上升到第二被告人,加重对其处罚,决定执行11年有期徒刑。

再如遭遇相同“待遇”的被告人余林在一审当庭控诉被办案人员刑讯逼供,坚持要求排除他的非法口供,也被一审“重判”,位次从起诉指控的第七被告人上升到第三被告人,加重处罚,决定执行9年有期徒刑。

一审在没有证据能够驳倒辩护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理由情形下,违法不予排除非法证据,导致大量非法证据进入实体质证,严重影响了本案的公正审理,制造了冤案,这就是徇私枉法。

细细将这些影响丁启明案件一审公正审判的种种因素综合起来,完全透视出本案幕后就是一套黑打组合拳,我们无法不怀疑一审法院的公正性早在丁启明案件一审开庭前就已经被污染殆尽。

作为丁启明辩护人,我强烈期冀二审法官在本案排非程序审查中,开启司法良心,切实重视上诉人以及原审被告人二审当庭陈述的被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线索,重视公诉机关在本案排非程序中的“造假”行为,从专业角度审视检方的证据与辩护人的排非理由之间存在的“证据不匹配”的严重矛盾,将本案大量存在的法定应当排除的非法证据坚决予以排除,彻底查清本案真相,坚决杜绝冤假错案的发生,让这位曾经为了武汉的建设默默付出了伟大贡献的武汉优秀民营企业家丁启明免遭这场“黑打风暴”的劫难!

这次新冠病毒带来的社会灾难,一定会改变一些人的思维,促其向善。我们的司法机关在自然灾害和人文灾害中,更应该提高道德层面和公正层面,万不能让“司法 病毒再造成比新冠病毒更大的人权伤害!所以,希望二审法官严格按照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将丁启明案件中的非法证据坚决予以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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