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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谟动态|王誓华律师办理的新疆李建功故意杀人案荣获“中律评杯”2019年度十大无罪案件
时间:2020-01-13 15:52:00 阅读:763次

 

编者按:

2020年1月10日,律媒之夜暨“中律评杯”颁奖典礼在京隆重举行,全国知名学者、记者及律师百余人齐聚一堂。北京典谟律师事务所王誓华律师申诉代理、辩护的新疆李建功故意杀人案,荣获“中律评杯”2019年度十大无罪辩护案例。现将王誓华律师在颁奖现场发表的获奖感言整理发表。

 

 

 

 

大家好,我把李建功案从四个关键词上讲一下:


关键词一:媒体

 

这个案件最初找到我是李蒙记者,在找到我之前,李蒙记者就写了一篇深度的报道,对这个案件进行了一定的推动。这个案件申诉了12年,在我介入之前没有任何动静,我介入之后这3年中,在座的各位记者都给予关注,尤其是代睿记者,对这个案件进行了深度的报道,为案件的平反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

 

在媒体中,我还要讲一下自媒体。2016年5月28日,我接受李建功妹妹李翠红的委托,和我的团队以及李蒙一起去了库尔勒,我会见李建功两次,会见后,顺利的阅卷,阅卷之后,我们到案发现场进行了案件重建,案件重建之后,我们又一起走访调查,把案件中涉及的所有人员,能找到的全都找到了,都做了调查笔录,没有找到的几个关键人员都在监狱里,也就是同监号中打李建功的人。之后,我把两次会见笔录,以及调查到的刑讯逼供的线索全部提交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检察院。我们从新疆回来后,在2016年6月16日,我连续发了三篇微博,我把我们在新疆的所有工作以及案件情况,从专业的角度写了三篇微博,分为上、中、下三篇。

 

为什么提到这一点,因为我们在再审阅卷时,才知道兵团公安局2016年6月22日的内部传真电报入到了再审卷宗中,电报中就提到了我发的微博,因为我的微博,刑警总队责令当地公安局上报李建功案材料,后来又成立了联合调查组,从公安厅的角度对这个案件进行复核审查。内部传真中还写了我微博中提到的犯罪时间、犯罪地点、法医鉴定等关键问题。

 

关键词二:律师

 

 

当时会见李建功时,我对李建功身上因为刑讯逼供留下的伤痕都一一进行了查看和记录,监狱也十分配合。加上我对案件进行的现场重建、走访和调查,对法医鉴定从刑辩律师的角度进行的思考,找到本案的一个关键突破点,就是案发时间,因为这个时间决定了侦查方向。

 

我发现,在本案中的两个关键时间点,一是死亡日期,二是死亡的具体时间段,《法医学鉴定书》中均没有有效的依据,根据尸体表征不可能推测出死亡时间在尸检前48小时。而且《法医学鉴定书》依据了“胃内容物”得出死亡时间,但并没有胃内容物的照片和视频资料。公安《破案报告》记载:“法医经过数次的推算,进行了大胆的判断”。也就是,死亡时间是法医的大胆推断,并不是客观的依据尸体表征得出的结论。对此,2017年7月,我们委托北京京城明鉴法医学研究院对本案的法医鉴定进行了专家论证,专家的论证意见是尸检前24小时。这样,《法医学鉴定书》中的死亡时间就是错误的,这就导致侦查方向的错误,因为,警察的侦查逻辑是通过鉴定出的死亡时间,来排查锁定这个时间段的犯罪嫌疑人,因此,侦查逻辑的基础就丧失了。

 

此外,为了能够有效进行排除非法证据程序,我先后向法院提交了三个申请,从程序上规制再审法院必须进行非法证据排除,而且,我断定,只要启动排非程序,肯定可以排除掉李建功的19份有罪供述以及李建功女儿李娟的5份笔录,为什么我这么断定,下一点我会讲到。

 

如何让法院一定做到排非,我就是通过程序上的这三个申请来规制再审法院。其实,当时法院是不想做排非的,我助理去阅再审补充卷宗的时候,法官和我助理沟通,想让我撤回这几个申请,当时公诉人也在场,公诉人也表明了,这个案件的证据确实有问题,开庭时会从笔录的前后不一致,从证据的不确定发表公诉意见。这里我想说,如果我撤回,势必会导致本案“疑罪从无”,所以我当时坚持没有撤回申请。

 

后来,我做了一个让步,就是对李建功身上疤痕的伤情鉴定没有坚持,当时我明确向法院提出,除非答应我排除非法证据,可以考虑不做鉴定。后来,在庭前会议上,合议庭就决定对李建功的19份讯问笔录以及他女儿李娟的5份询问笔录进行了排除。


因为我所有的申请都是围绕排除非法证据,既然已经决定排除,我就不再坚持对伤情做鉴定了。排除这24份笔录之后,整个案卷就没有一份证据提到李建功这三个字了,李建功就是彻底的无罪。本案的关键,就是在申诉中如何做到彻底的无罪辩护,关键在排除非法证据上面。

 

我再讲一下本案宣判时的一个小细节。2019年12月3日上午,李建功案开庭宣判,当审判长宣布全体起立时,两个法警很自然的把手架到李建功身上,马上把李建功控制起来,这是他们日常的习惯动作,当时我不能说话,虽然知道无罪判决,但毕竟没有宣判。当审判长宣布判决的第一项李建功无罪时,我马上打了个手势说,请法警把手从我的当事人身上拿开,现在他自由了,不得再控制我的当事人。然后,法警就把手放下,闪开到一边了,这就是律师的作用。

 

接下来,李建功回到候审室,我随后进去,我跟李建功说:“你现在自由了,签完字后跟我回去”。这时,副监狱长对我说:“王律师,不行,李建功不能跟你走”。我问他为什么?他说要回去办释放证明。我说:“这不行,刑事诉讼当中的判决无罪,当庭释放,是特殊的执行程序,是宣判执行,不是发了释放证明才执行。”正说着,审判长过来了,审判长说:“这个程序我们也忽略了,我们听王律师的”。然后,审判长就让副监狱长给监狱长打电话。我说:“如果用警车再把李建功拉回去,这是国际笑话”。


看似是无罪案例在执行过程中一个小小的细节,但体现的是律师对这个程序的把控,是彰显被告人的自由和律师的价值,体现了法律的尊严和人权天大的理念。

 

关键词三:检察院

 

 

检察院对本案起到了实质的推进作用。当我会见完李建功,将李建功被刑讯逼供的整个过程的会见笔录提交到检察院之后,检察院的审查人员就围绕我提交的会见笔录,和我对相关人员的调查笔录,重新进行了调查。检察院找到了当时打李建功的同监号5名犯人,把侦查人员当时如何指使他们,他们怎么打的李建功,以及侦查人员如何承诺要给他们减刑等等这些情况全都调查出来了,这是做了一个实质的推进。检察院也找到了当时李娟的老师,她的老师是作为监护人签字的。她的老师也把当时的情况说清楚了,老师并没有全程在场,只是去了一下就走了。检察院虽然调查清楚了,但是,还是体制内的固有思维,他们最初是不想排除非法证据,就想“疑罪从无”,如果不是我的坚持,我想24份非法证据肯定不会被排除的。

 

关键词四:效果

 

 

这个案件我讲两个效果,即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方面我不多讲,无罪案件的当庭释放已经达到了社会效果。这里我要讲一下法律效果。

 

这个案件无罪之后,我们进行了上诉。为什么上诉,是因为法院依据了《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的规定,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疑罪从无的角度认定的李建功无罪。我认为,应当适用《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因为,本案在排除了24份笔录之后,全案已经没有任何一份证据指向李建功,连一份怀疑的证据都没有,应当是依法彻底的无罪。所以,我从法律适用的角度提出了上诉。我认为,在法律效果上,也一定会能够达到我的目的。既然法院已经宣判无罪,在法律适用上,法院也不应该“吝啬”。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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