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王誓华
背景 2007年12月,库尔勒某水泥厂一间厕所化粪池里出现一名75岁退休女工的尸体。他杀。数日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二师银纺公司员工李建功被锁定为凶嫌。2008年7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二师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李建功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2019年11月30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兵02刑初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简称《判决书》),以起诉书指控李建功犯故意杀人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判决李建功无罪。 12月10日,李建功上诉。他对判决无罪的结果无异议,但对该判决结果所依据的理由和法律适用提出上诉意见。 李建功请求维持11月30日作出的无罪判决,但请求对《判决书》认定李建功无罪的理由和法律依据进行修正,撤销原判依据的法律条款,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认定李建功无罪。 李建功案已经排除了全部指控他有罪的证据,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疑罪从无”的结果相同,但性质完全不同。如果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无罪判决,说明李建功还可以有疑点,公安很有可能还会把其列为监控对象。虽然警察这样做是违法的,但现实中并不鲜见。李建功案在把李建功的口供和李娟的笔录排除掉后,已经没有任何证据指向李建功犯罪,李建功就是事实上的无罪,李建功就是清白的。 01 不是“证据不足”,是根本没有证据 本案没有任何一份证据能够指向李建功犯罪,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中级人民法院(简称一审法院)认定李建功犯故意杀人罪“证据不足”是错误的。 一审法院判决确认,对李建功的19份讯问笔录和李娟的5份询问笔录为非法证据,并全部予以排除。那么,全案就没有任何一份证据指向李建功涉嫌犯罪,连一份对李建功产生怀疑的证据都没有,对李建功杀人事实的指控就是“零”证据。 既然是“零”证据,就不应当认定为“证据不足”,一审法院判决采纳“公诉机关出庭公诉意见认为本案没有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证明标准”就是错误的。 因为“证据不足”的前提是要有直接或间接证据指向李建功犯罪,只是达不到建立可以认定事实的证据体系。而本案在排除了非法证据以后,就没有任何一份证据指向李建功了,所以根本谈不上证据“足”与“不足”的问题。 一审法院认定“证据不足”,说明一审法官对已经排除的非法证据,仍在其内心深处得到了部分的确认,“证据不足”的情形植入到了法官的潜意识当中,这完全违背了排除非法证据程序设置的目的。 排除非法证据程序设置的目的,就是要让非法证据不再进入实体审理,不再进入到法官的视野。或者说非法证据不得在法官内心形成任何印记,这是排除非法证据程序的基本目的要求。 就本案来讲,既然已经排除了非法证据,一审法官就应该在内心彻底把这24份非法证据从自己的记忆中抹掉,相当于这些非法证据自始至终没有出现过,不得影响法官的自由心证。只有这样,才不会将排除掉的非法证据在法官内心变成“怀疑的证据”,这些证据应当“归零”。 当下我国司法在没有把排除非法证据程序单列为独立的、与实体合议法官不同的程序审时,更加考验的是法官的法律学养和规则意识。 本案是没有指向李建功的任何证据,而不是“证据不足”。 02 不是“事实不清”,事实非常清楚 李建功没有杀人的事实十分清楚,再审一审认定李建功犯故意杀人罪“事实不清”是错误的。 根据本案的证据和再审一审庭审,可以证明两点,一是曹某某被人杀害,二是李建功不是凶手。本案中,事实不清楚的是曹某某被谁所杀?凶手是谁不清楚!但本案李建功不是杀人凶手是很清楚的事实。 曹某某被谁所杀的事实不清楚是因为当时侦查人员“口供至上”,他们将全部精力的着力点放在认罪口供上,通过侦查人员和看守所警察的配合,对李建功实施了惨无人道的刑讯逼供取得口供,又粗暴的对李建功未成年的女儿李娟非法取证,对案发现场重要的物证却视而不见。 在案证据显示,当时死者曹某某手中有毛发,曹某某屋外有一截胶带(曹某某是被三截胶带封住口鼻,所以,在案发区域的相同物品应当列为重要的物证),抛尸现场的厕所门板钉子上有可疑斑迹等等,对这些关键的物证,侦查人员统统没有提取,让这些有助于锁定真凶的物证全部丧失。 王誓华律师认为,一审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认定李建功无罪的依据是错误的,本案不属于“疑罪从无”的情况,不应当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无罪。 李建功没有杀人的事实很清楚,然而,一旦适用上述条款认定李建功无罪,就相当于一个清白的人,通过刑讯逼供成为了怀疑的对象,这等于一审法院帮助刑讯逼供延展了它的社会危害性。 该案的特殊之处是因刑讯逼供的存在,对李建功的口供及其女儿李娟的笔录进行了有效的非法证据排除。排除之后,李建功没有杀人的事实十分清楚。 曹某某被杀的事实不清楚,不能减损李建功清楚的没有杀人的事实。 一审法院的无罪判决,当庭释放,虽然使案件达到了应有的社会效果,但在法律效果上留下了遗憾。 一审法官没有摆脱法律职业思维定势,未能在本案中精准、正确的适用法律,让这迟来的无罪正义蒙上一层阴影。 李建功因此就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问题提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对一审判决适用法律进行审查,支持李建功的上诉请求。 李建功的辩护律师王誓华表示,我们让李建功案得到事实清楚的、彻底的无罪,有两个意义: 1.对李建功来说,彻底的无罪就可以证明完全的清白,“疑罪从无”在社会上可能还会被认为是怀疑的对象,而且在其它的无罪案例中,当事人被疑罪从无平反以后,公安机关限制当事人活动自由,如边控,从他们心里还把你列为嫌疑对象,进行软性执法,给当事人带来很大麻烦。 2.从法律层面上来说,排除非法证据排除之后,这些证据应当归零,不能在法官心中把非法证据变成怀疑证据,避免法官的潜在意识带来司法的模糊性,杜绝这种对排除非法证据制度效果的折损性审判行为,减少司法不公的隐性风险,这也是排除非法证据的基本目的。刑事辩护的意义也在这里,通过个案的社会效果推进公平正义,通过个案的法律效果完善立法,科学建立法官内心司法构造,实现法律对社会的制衡价值。 该上诉案应当得到二审法院的支持,以提高我国刑事司法过程中对排除非法证据程序的认识,以及该程序应有的法律效果,健全错案有效防范、及时纠正机制,建立科学的司法理念,进而推动我国司法的现代文明。 李建功案上诉相关报道链接: 1、封面新闻: https://m.thecover.cn/news_details.html?id=3164050&from=timeline&isappinstalled=0 https://m.thecover.cn/news_details.html?id=3164444&from=timeline&isappinstalled=0 2、财新网: 不满“疑罪从无” 新疆厕所沉尸案平反后被告人再上诉 http://m.china.caixin.com/m/2019-12-10/101492542.html?from=timeline&isappinstalled=0 3、南方都市报: 厕所沉尸案被告人改判无罪7天后上诉:伸冤十几年,要把罪名洗清 https://m.mp.oeeee.com/a/BAAFRD000020191210236933.html?layer=2&share=timeline&isndappinstalled=0&from=timeline&isappinstalled=0 4、今日头条: “厕所沉尸案”涉案男子坐牢12年死缓改判无罪,他仍要上诉:不要“疑罪从无”坚持“完全无罪” https://m.toutiaocdn.com/i6768801445874500110/?app=news_article×tamp=1575985059&req_id=2019121021373801001404115412833B62&group_id=6768801445874500110&wxshare_count=2&tt_from=weixin&utm_source=weixin&utm_medium=toutiao_android&utm_campaign=client_share&pbid=6740176500472317454&from=timeline&isappinstalled=0 5、中国经济网: http://baijiahao.baidu.com/s?id=1652523518033350295&wfr=spider&for=pc 6、澎湃新闻: 新疆厕所沉尸案被告人无罪后上诉:不是证据不足,是没有证据 https://search.weixin.qq.com/k/QFxQXlFEbVxYRVBYR1dZZkZXRE5eakdWVF5tR1RbblRYXSRHVlQxMERv?fontRatio=1.25&searchid=5098458814458137444&scene=21&channel_id=100&from=singlemessage&isappinstalled=0#wechat_redirect 7、律媒桥: 独家首发:李建功上诉要求改判完全无罪 https://mp.weixin.qq.com/s/WCoBR52fM_8Gmp6SyjeD_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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