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背景
一,法官不让孤证证人出庭,如何言词证据直接化
2019年8月27日,本案庭前会议上,李耀东的辩护人申请全案行贿人出庭作证,因为这些证人在案件重要事实上,与被告人李耀东的有罪供述,与客观证据之间均存在重大矛盾,对本案的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
本案开庭,合议庭即宣布决定不通知证人出庭,理由是“证人证言取证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没有必要出庭”。
辩护人王誓华律师当庭反驳:
本案原一审中,审判长周法官通知了证人,由于法庭程序未到证人出庭环节而休庭。第二次开庭,合议庭“忘记”通知证人出庭,辩护人认为这是审判事故。但至少原一审合议庭认为本案证人符合应当出庭的理由。这也是二审裁定对本案发回重审时所考虑的一个程序问题。
本案所有的证人证言均系“孤证”。除了重要证人邱辉足有3份相互矛盾的笔录外,另外9位证人的证言全部都仅有1份笔录,这些行贿人的“孤证”又与李耀东的有罪供述及李耀东的当庭陈述存在重大矛盾。而原一审就是依据这些行贿人的“孤证”进行的定罪,故他们属于对案件定罪量刑起到重要作用的证人。
案卷中客观证据与行贿人的证言存在重大矛盾,均不能与证人证言形成佐证,达不到相互印证的证据补强规则。恰恰相反,客观证据印证了被告人李耀东的无罪笔录和当庭的陈述,证明了 “请托事项”根本不存在的事实。
全案证人身份不明。卷宗中没有证人的身份信息证明文件,证人的身份都不能确定,其证言的合法性、真实性又从何谈起?
还有本案重要证人黄某华,能够证明起诉指控被告人李耀东在晋江机场收受行贿人邱辉足50万的指控事实不存在。黄某华是在起诉的十项指控事实当中唯一出现的“第三人”。对于如此关键的证人更加应当出庭作证。
李耀东的有罪笔录供述是其司机黄某华开车送他到晋江机场,而行贿人邱辉足供述其对晋江机场“开车送李耀东的人”不清楚。但黄某华的证言证明了其曾经送李耀东到晋江机场,发生过有开路虎车的人等着李耀东(这个情节与李耀东、邱辉足的供述一致),李耀东从路虎车上下来,没有拿任何东西,路虎车上的人也没有下车放茶叶盒子在其车的后备箱,其更没有带回50万放在李耀东的房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92条、《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第13条,辩方对证人证言有异议,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证人出庭。
辩护人申请证人出庭的理由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的法定情形,而合议庭认为的“没必要出庭”的理由显然是荒唐而违法的决定。更何况,审判长一面说证人取证合法而不通知证人出庭,又启动了对重要证人邱辉足的笔录的非法取证调查程序,且排除掉了邱辉足在指定监视居住期间的笔录,这种一塌糊涂的“矛盾认为”显现了审判长尤金伟法官要“强硬判案”的思想和毫无法律学养的表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法发【2017】5号):“坚持程序公正,通过法庭审判的程序公正实现案件裁判实体公正。发挥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的决定性作用,确保诉讼证据出示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诉辩意见发表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在法庭。”
直接言词原则是刑事诉讼司法改革的根本。保障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是直接言词原则的具体要求,是推进庭审实质化的关键。而南安市人民法院违法不通知重要证人、鉴定人出庭,这种“审卷式”走过场的庭审,严重侵害了被告人的质证权,根本无法判明案件真伪。
二,讯问笔录当事人签名系“伪造”
在辩方举证阶段,辩护人向法庭提交了北京京城明鉴法医学研究院出具的京法【2019】文论字第040号《专家论证意见书》,由国内顶级笔迹鉴定专家对被告人李耀东《2016年7月25日讯问笔录》(即审查起诉笔录)第5页中“李耀东”的签名笔迹是否为同一人书写进行了论证。
专家论证意见是:送检检材“讯问笔录”中“李耀东”的签名笔迹与样本中的“李耀东”签名笔迹总体价值充分反映了不同人的书写习惯。
辩护人提交的专家论证意见对南安市人民法院委托的福建正泰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正泰司鉴【2019】文鉴字第14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李耀东2016年7月25日《讯问笔录》第5页上“李耀东”字迹与样本中的“李耀东”签名是同一人书写字迹)形成了明显的抗辩。
【图1:南安市法院委托鉴定机构作出的笔迹鉴定结论】
【图2:辩方提供的关于签名笔迹非同一人书写的专家论证结论】
王誓华律师当庭申请对李耀东2016年7月25日讯问笔录第5页上“李耀东”的指纹和笔迹进行重新鉴定,理由是:
一是鉴定程序存在重大瑕疵。我们申请鉴定和法院组织采样过程中均提出福建省内的鉴定机构的回避请求,李耀东本人在司法专用指纹摁印卡和笔迹样本提取表上明确记载:“以上签字和指印样本仅供福建省外全国性鉴定机构用于本人2016年7月25日笔录鉴定之用,不得用于其他用途。李耀东2019.6.5”。而本案的鉴定机构是福建省内鉴定机构,严重不符合鉴定程序,有违司法程序公正。
二是指纹的鉴定意见和鉴定过程不完全匹配。通过对检材和样本指纹采取定点定位影像比对方法,发现检材与样本指纹在指纹的走向上存在明显差异,检材纹线走势向上,而样本纹线走势向下。
【配图3:通过定点定位影像比对法,发现检材(红色指印)的纹线走势向上,而样本(黑色指印)的纹线走势向下】
【图4:南安市法院委托鉴定机构作出的指纹鉴定结论】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辩护人走访了国内顶级指纹鉴定专家得知:伪造指模产生指印的技术十分简单,如果是用伪造的指纹模去摁手印,可能会产生指纹走向问题,但是在关键点如交叉点,小桥点等位置上看会出现相同特征。指纹膜与人体指纹相比,会有这些区别:(1)指纹膜所留印痕的轮廓常不规则,边缘不清;(2)指纹膜印痕中,乳突纹线反映不清晰,边缘很规整,纹线宽窄常随着部位明显变化,立体手印中纹线呆板,多不光滑,立体感较差;(3)指纹膜多无汗孔反映,或出现形态不规则(偏大、皆成圆形)、分布杂乱的假汗孔反映;(4)手指下面常无皱纹反映,或出现形态呆板的粗大假皱纹;(5)指纹膜印痕对所有化学反应显现法常无任何反应;(6)指纹膜印痕以灰尘和油垢手印为主,而人体指纹以污垢手印等为主。
指纹膜和人体指纹相比还是有很大区别的,通过专业仪器设备可以检测出来。专家提到要鉴定指印是否是用指纹模“套印”的指纹,只能拿“笔录的原件”做检测。
辩护人严重怀疑检材上的指纹是用指纹模伪造出来的,所以申请重新鉴定,同时增加申请对检材中的“指印”是否是“指模”摁出来的指纹进行鉴定。关于笔迹鉴定,辩护人提交的专家论证意见足以对抗鉴定结论。
同时辩护人提出了申请鉴定人和辩方的专家辅助证人出庭接受质证。
合议庭休庭恢复后,审判长宣布决定不通知鉴定人和专家证人出庭、不启动重新鉴定程序。对公诉人涉嫌伪造证据情况和出现了专家证人提出与鉴定意见相反的论证结论的情况下,在鉴定人和专家辅助证人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应当出庭”的法定情形,却都被合议庭挡在庭外。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重大改革部署,是确保刑事司法公正的现实需要。为确保中央改革要求落地见效,最高人民法院在出台《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深化庭审实质化改革的“三项规程”,并自2017年6月在全国18个中级人民法院及其辖区部分基层法院开展“三项规程”试点工作,要求法院系统切实贯彻试行。南安市人民法院有幸被选定其中。
本案中作为“孤证”的行贿人的证言与客观证据存在严重矛盾,同时专家证人对鉴定意见提出了相反的论证结论,南安市人民法院违法不予通知证人、鉴定人和专家辅助证人出庭。
李耀东案件出现的“法院阻挡证人出庭”的司法乱象是对以庭审为中心的司法制度改革的亵渎。
试问,最高人民法院是如何测评选定南安市法院为“三项规程”试点法院?又是如何完成的试点工作?难怪当下证人出庭情况寥寥无几。以庭审为中心的直接言词证据原则已被最高法院指定的试点南安市法院“阉割”了。或许这也是刑事审判司法改革走到今天举步维艰的重要原因,从该案就可以看到这种情况的存在。
这些所谓的行贿人的“孤证”与其他客观证据矛盾,客观证据不能佐证作为“孤证”的行贿人的证言。本案的证据链明显呈现断裂状态,根本不能看到前后一致,相互印证的证据体系。相反,客观证据恰恰能够与李耀东的无罪笔录和当庭的陈述形成一致,证明行贿事实的不存在。
最后,辩护人向本案合议庭隔空喊话:你们在极力完成“政治任务”的时候,一定要考虑到法律人的司法良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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