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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银行泉州分行原行长被控受贿 “排非难”引争议
时间:2018-01-09 12:02:43 阅读:293次

 

福建南安市检察院依据证人证言及被告人李耀东的供述,指控李受贿340万余元;李自称遭刑讯逼供,律师申请非法证据排除遭遇难题;关键行贿人上诉时否认向李行贿

 

2018年01月08日 来源于财新网 

 

   【财新网】(记者 单玉晓)为全面深入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最高法院出台三项规程(即《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试行)》《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试行)》和《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其中《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试行)》的落实效果如何,尤其引人注目。近期媒体披露的中信银行泉州分行原行长李耀东被控受贿案,即引起业内关注。


  中信银行泉州分行原行长李耀东被控受贿340万余元,控方依李耀东供述及证人证言定案,李耀东书写万字长文称遭非法羁押、刑讯逼供,辩护律师申请非法证据排除,但控方拒向法庭提交侦查阶段同步录音录像。福建南安法院于2018年1月5日结束对李耀东案的第四次庭审,控辩双方仍未解决非法证据排除争议。

  李耀东今年43岁,湖北黄陂人。他曾任中信银行泉州分行行长,后北上出任该行长春分行行长。2016年3月24日,福建省泉州南安市检察院人士来到李耀东位于长春的办公室,要求他回泉州协助调查,辨认证物。当天,李耀东被押送回南安市检察院东田办案点,侦查人员对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理由是涉嫌受贿犯罪。据了解,当地查办商人邱辉足行贿案时发现李耀东受贿线索。

 
  此后,李耀东被刑事拘留,又被逮捕。他在自述材料中称,这段时间侦查人员对他逼供、诱供,为避免家人受影响,他“被迫配合办案人员意图,为尽快达到检方要求的金额,尽量与所谓行贿人的笔录相符合,作出大量纯属编造的供述”。

  2016年10月10日,福建省南安市检察院对李耀东提起公诉。检方指控,2013年至2014年间,李耀东利用担任中信银行泉州分行原行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福建商人邱辉足等10人贿赂累计人民币305万、港币30万元(折合人民币235782元)、美金2万元(折合人民币122886元)、路易十三洋酒提酒卡五张(无法找到销售提酒卡商店,无法确定价值),在审核审批相关企业申请贷款、续贷或增加授信额度的过程中,为上述人员谋取利益。

 
非法证据排除受阻

  检方指控李耀东10笔受贿事实,主要依据的是证人证言和李耀东供述,但缺乏反映资金去向、交易过程的书证。

  据李耀东的辩护律师——北京典谟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誓华、北京义派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振宇向财新记者介绍,在庭审中李耀东承认,2014年期间分别收受过10万元现金、五张提酒卡和一万购物卡,但否认受贿其余300多万元。根据刑法及司法解释,受贿数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将遭受至少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罚。

  李耀东称,他的口供是非法取得。他在手写的控告书中称,在侦查初期近90个小时无法休息,“精神和身体极度痛苦”;侦查人员以“抄家、抓捕亲属、扩大调查范围等手段逼供”;以“交代金额不达标,领导不满意等诱供”,“说我在领导位置上干了这么多年,受贿起码在1000万以上,我说我所有财产加起来也没有1000万,对方说起码要交代500万,后来又降到400万,说领导不满意,如果不交代,就监视居住半年以上”,等等。

  王誓华、王振宇律师2016年10月底向法院申请排除非法证据,要求调取侦查阶段同步录音录像。根据刑事诉讼法,证据收集合法性的举证责任在控方。

  随后,法院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但控方不提交同步录音录像。2017年1月5日,南安法院向南安市检察院出具公函调取上述证据,以开展排非调查。“在排非调查中,公诉人提出,由于我提交的排非申请中没有线索,所以不提交。还说根据《最高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辩护人要求查阅、复制讯问录音、录像如何处理的答复》,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不是诉讼文书和证据材料,属于案卷材料之外的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材料,辩护人未经许可,无权查阅、复制,所以不提交。”王誓华对财新记者说。

  近年来,公安司法机关反思冤错案件,强调排除非法证据。2017年6月,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制定《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从侦查、起诉、辩护、审判等方面明确非法证据的认定标准和排除程序,其中规定,“采用暴力、威胁以及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采用非法拘禁等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与此同时,最高法院专门制定“三项规程”,于2018年1月1日起实施,其中一项便是《人民法院排除非法证据规程》。

  王誓华、王振宇认为,在排非调查中,李耀东案公诉人没有向法庭提交相关的录音录像和证据材料,侦查人员也不出庭,法庭应当对李耀东有罪供述及自书材料,予以排除。

  2017年9月26日,南安法院开庭审理李耀东案,李耀东申请公诉人回避,该案休庭;11月6日,法院再次开庭,进行排非调查;12月12日继续排非调查,但于12月13日宣布决定不予排除非法证据,由控辩双方开始质证,直到次日下午休庭;2018年1月3日至1月5日,该案第四次开庭。

  控方不配合排非,王誓华、王振宇继续在庭审中质疑其非法取证,要求公诉人、法官回避。

  比如,李耀东第二次和第三次讯问笔录的供述记录完全一致的段落达80段,相同比率占到80%;第四次和第五次讯问笔录的供述记录内容完全一致的段落达42段,相同比率占到90%;李耀东第二次讯问笔录第15页侦查人员在问李耀东“王育云为什么送钱”,却出现了施纯锡的名字,在第三次讯问笔录第36页倒数第1段又出现同样错误。

 
关键“行贿人”翻供

  排非争议未解决,关键行贿人翻供为李耀东案再添疑云。李耀东被指控的最大一笔受贿是200万元,行贿人是福建商人邱辉足。起诉书称:2013年至2014年间,李耀东利用担任中信银行泉州分行原行长职务便利,在其位于中信银行泉州分行三楼的办公室中以及晋江机场,分四次非法收受嘉华进口贸易公司老板邱辉足贿赂200万元,在审核邱辉足所经营及请托企业申请贷款、续贷或增加授信额度的过程中为邱谋取利益。

  邱辉足先前因受贿罪一审被判有期徒刑10年。据李耀东的辩护律师王誓华、王振宇透露,在李耀东案庭审时,控方出具了邱辉足行贿案一审判决书,这份判决认定,邱辉足向李耀东先后四次行贿200万元。“但邱辉足已向泉州中院提出上诉,一审判决未生效,不能作为李耀东案的定罪证据,而且据邱辉足的上诉意见中表示从未给李耀东行贿。”

  王誓华从邱辉足辩护律师柳波处得知,泉州中院认为邱辉足犯行贿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原判决,于2017年12月29日将该案发回南安法院重审。而经过四次庭审,李耀东案已走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程序,未当庭宣判。但在2018年1月3日开始的第四次庭审中,王誓华将邱辉足案发回南安法院重审的消息告知法官,法官当庭表示此前未知晓,庭后将调查研究这一情况。王誓华认为,“邱辉足否认向李耀东行贿,李耀东也否认收受邱辉足的贿赂,而且没有其他证据能证明这笔受贿,那么对李耀东的指控是不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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