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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高院平反冤案,基层法院继续制造新冤案——致福建高院院长马新岚
时间:2017-12-21 18:48:10 阅读:630次

 


福建高院平反冤案,基层法院继续制造新冤案

——致福建高院院长马新岚

 

尊敬的马院长:

 

我是王誓华律师,北京典谟律师事务所主任,原中信银行泉州分行行长李耀东涉嫌受贿案的辩护人,该案由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审理。

 

福建省高院近年在平反冤案领域成绩瞩目,遗憾的是高级人民法院在平反冤案的同时,基层法院继续制造新的冤案,李耀东案即为其一。南安市人民法院该案承办法官及合议庭违反排非规程,走形式排非20171214日,我通过中国法院网给大法官留言栏目向您发送了《最高法试点排非城市,福建泉州排非为何这样难?》,将承办法官及合议庭在本案中违法不予排非的情况一一写明,但直至今日没有收到回复。如今我只能公开反映此案,期冀以此形式让您重视南安市人民法院的违法审判行为,监督并处理承办法官及合议庭的枉法裁决责任。

 

南安市人民法院该案承办法官及合议庭,在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后,决定启动排非程序,并对排非先后进行了三天的庭审调查。我和我的当事人向法庭提供了详细的非法取证线索,并进行了详实的论证。法官在庭前向公诉人出具公函,调取审讯的同步录音录像、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生活视频、审查起诉的讯问笔录和翻供材料。

 

公诉人声称这些材料存在,但拒不提交。由于公诉人任性不提交,没有任何有效证据的情况下,合议庭并没有依据《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法作出排除非法证据的决定,而是在这种公诉方毫无理由、没有证据的情况下作出不予排除非法证据的枉法裁决。合议庭完全丧失了法院的公信力,也使本案典型的非法证据被合议庭洗白,三天的排非调查最终流于形式审查。通俗讲,公诉人有证不举,法院无证驳回,如此配合正在摧毁福建基层司法生态。

 

党的十九大明确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最高法为落实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改革的意见,在今年出台了三项规程,并要求各试点法院严格实行。其核心就是通过公正程序排除非法证据,通过合法证据认定案件事实,这也是加强人权司法保障,让司法作为维护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的重要举措。福建省泉州市是三项规程试点城市,其辖区内的南安市人民法院仍顶风作案,对应该排除的非法证据在公诉人没有任何有效证据、拒不提交录音录像的情况下故意不予排除。

 

马院长,向您反映该案,是因为在排除非法证据的试点城市出现如此荒唐的审判,真让我大跌眼镜,希望马院长通过对本案的监督终止南安市法院的违法审判行为,防止冤假错案的产生。



李耀东的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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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最高法试点“排非”城市福建泉州“排非”为何这样难?》



 最高法试点“排非”城市福建泉州“排非”为何这样难?

 

王誓华律师

北京典谟律师事务所主任

 

 

2017年6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三项规程"试行(庭前会议规程、非法证据排除规程、法庭调查规程),通知中确定了17个中级人民法院作为试点法院,其中"福建省泉州市"就是试点之一。但是,我辩护的一起涉嫌受贿案就在泉州市所属的南安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排非程序启动后,我发现,要想在福建泉州“排非”难上加难。

 

这是一起受贿案,被告人李耀东曾任中信银行泉州分行行长,南安市检察院指控,李耀东在担任泉州分行行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10人多次贿赂,计人民币340.8668万元。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后,法庭决定启动排非程序。

 

1
检察官任性之一:非法羁押

 

当庭,李耀东否认检方绝大部分指控,包括在去年法庭召开的庭前会议上,李耀东就曾指出,在其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期间,遭受严重的疲劳审讯、指供、逼供、诱供,办案人员连续90小时不让他睡觉,采取"车轮式"不间断审讯,除了上厕所,他一直在审讯室长时间保持站立或坐下,办案人员还以他的家人、孩子安危相威胁,声称不配合就抄家、要抓他的妻子,还设定目标金额,不交代领导不满意就要移送上级,延长羁押时间等等,他在身心饱受摧残的情况下,只能配合办案人员编造口供,所谓事实都是商量出来的结果,办案人员甚至还拿出所谓行贿人的口供直接给李耀东看,让李耀东对照记忆。进入看守所后,李耀东持续受到威胁,驻所检察官声称不配合就没有好日子过。

 

李耀东称,他在2016年3月22日被从长春被带到南安市东田办案点,没有看到任何法律文书,也没有在被刑事拘留24小时之内作任何笔录,南安市检察院涉嫌非法羁押、非法拘禁。24日后,李耀东被指定监视居住。南安市检察院本来无权作出指定监视居住的决定,法律明确规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应当由上一级检察院决定,但这一决定是南安市检察院办案人员自行决定作出的。其被指定监视居住的地点,在《监视居住执行通知书》中写为“南安市东田镇桃源村旧公路收费站”,但李耀东称实际地点是南安市检察院培训基地。法律规定明确了不得在专门的办案场所、办公区域执行监视居住,且规定了审讯与居所要分离,所以南安市检察院不写真实地点是为了规避法律规定。

 

2
检察官任性之二:在我申请调取,法院已出具公函向南安市检察院调取证据的情况下,公诉人拒不提交相关证据

我于2016年10月31日、2016年11月11日向南安市人民法院提交了调取李耀东在监视居住期间的日常生活视频、审讯同步录音录像、审查起诉阶段的讯问笔录和相关材料的申请,上述证据是我认为对李耀东有利的证据材料,法院已于2017年1月5日向南安市人民检察院出具公函调取,南安市人民检察院也在2017年1月6日签发了送达回证。但南安市检察院一直拒绝提交这些视频资料、录音录像和讯问笔录。

 

刑诉法解释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了人民法院根据被告人、辩护人的申请向人民检察院调取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三日内移交!法律已经规定的很清楚了,公诉人为什么拒不提交?这不是故意违法是什么?

 

3
检察官任性之三:在排非程序中,公诉人不但不提交证据证明取证的合法性,还推卸举证责任

 

在法庭进行的排非程序中,公诉人仅仅提交了与被告人陈述无关的入所健康证明,以此说明被告人李耀东没有外伤,没有被刑讯逼供,但对被告人提到的严重的疲劳审讯、指供、诱供等身心摧残的行为未承担举证责任。在我方提交的排非申请证据中,里面写清楚了李耀东被刑讯逼供、指供、违法录制录音录像、非法拘禁等线索,但推卸举证责任,认为由于我方提出的时间段不够清楚,不够详细,如果我们说出具体的时间段公诉人就提供了。

 

《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试行)》第六条规定:"证据收集合法性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人民法院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调查,人民检察院未提供证据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或者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经法庭审理,确认或者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举证责任在公诉方,申请调取证据是法律赋予我们的权利,法庭依法向检察院调取是法庭的职责,检察院应当在三日内提交是法律明确规定的时限和要求,这和时间段有什么关系呢?公诉人不提交证据的行为已经剥夺了我的辩护权,我只能通过阅卷才能确定具体时段,更何况李耀东的材料和当庭陈述说明了90多个小时的连续疲劳审,这时间也算详细吧?在此,我强烈申请合议庭休庭,调取审讯同步录音录像和生活视频,阅卷后我发现哪一段对我们有利我再提请法庭播放,因为我至今都没有看到过录音录像如何确定具体时段?公诉人为什么如此任性的推卸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辩护人要求查阅、复制讯问录音、录像如何处理的答复》第三条:"在人民法院审判阶段,人民法院调取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讯问录音、录像移送人民法院。必要时,公诉人可以提请法庭当庭播放相关时段的录音、录像。"按照这一条的规定,公诉人也应当移送了吧?把视频拿出来,我们看看李耀东提出的被非法取证的线索和记忆到底是不是正确的?公诉人不拿出来,无疑是视频不能驳倒李耀东对非法取证过程的陈述。当然,不拿出来是公诉人在排非调查阶段没有证据,这一点,我再次提醒合议庭。

 

4
检察官任性之四:公诉人不但没有全面、客观审查起诉,而且还故意隐匿证据

 

办案人员制造证据明显,李耀东的讯问笔录复制粘贴。经过比对,李耀东第二次和第三次讯问笔录的供述记录完全一致的段落达80段,相同比率占到80%,第四次和第五次讯问笔录的供述记录内容完全一致的段落达42段,相同比率占到90%。李耀东第二次讯问笔录第15页侦查人员在问李耀东"王某某为什么送钱",却出现了施某某的名字,在第三次讯问笔录第36页倒数第1段又出现了一模一样的错误。李耀东第二次讯问笔录第10页、第三次讯问笔录的第32页、第四次笔录第49页以及第五次笔录第60页,四次出现了"位于位于……"的错误。

 

《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讯问笔录应当与讯问录音、录像内容一致或者意思相符。禁止记录人员原封不动复制此前笔录中的讯问内容,作为本次讯问记录"。这是法律的禁止性规定,通过上述数据,可以肯定李耀东的笔录绝对是复制粘贴的结果,无疑侦查人员在制造笔录,不是制作同步笔录,根据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排除。

 

审查起诉期间,李耀东向公诉人提交了翻供材料,在庭前会议和庭审中,公诉人都没有否定,那么为什么不向法庭提交?所以公诉人讲的稳定是在哪个阶段的稳定?他是什么时候翻供的?

 

李耀东陈述,在审查起诉阶段不但向公诉人说明了被非法取证的时间、地点、人员等线索,包括到看守所,驻所检察员如何吓唬的他,也把翻供材料交给了公诉人,但公诉人非但不依法全面客观审查起诉,还把李耀东的翻供材料故意隐藏起来,摁在手里不提交,全天的庭审,公诉人始终没有回应为什么不提交审查起诉的笔录和李耀东的翻供材料,这也是我们为什么控告公诉人,公诉人就是在故意隐匿证据,其行为已涉嫌犯罪。

 

公诉人又说了,南安市检察院纪检组已经给我回复了为什么不提交的理由,我现在告诉法庭他们是如何回复的,南安市检察院纪检组只给我打了一个电话,我开始问她尊姓也不告诉我,再三追问后,她说姓王,她说我的申请依据不充分,我当时就让她拿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九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三百六十四条、三百九十五条翻看,法律明确规定,对被告人李耀东无罪、罪轻的证据检察院应当移送,审查起诉阶段的讯问笔录应当附卷!请问这是答复吗?这完全是走形式的应付,是无效的回复!

 

公诉人拒不提交证据,南安市检察院纪检组非但没有有效监督,还支持这种违法行为,一味听某些领导的话,置国家法律于不顾,这不是隐匿证据是什么?而且我看到南安市检察院在一系列违法办案的情况下一定要治李耀东有罪,尤其公诉人拒不提交我们申请调取、法院公函调取的相关证据,拒不移交李耀东的翻供材料,反而责怪辩护人的荒谬逻辑,可见南安市检察系统的任性!

 

 
南安法院最终向任性的检察院屈服拒不排非

在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后,法庭决定启动排非程序,并进行了三天排非调查,但是,公诉人自始至终未能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取证的合法性。

 

2017年12月13日,法庭正式宣布不予排除的决定,合议庭认为李耀东的供述稳定,且公诉人提交了入所体检表说明李耀东无外伤,所以没有遭受刑讯逼供。试问,是谁给南安市人民法院法官的胆量,竟能公然违法到如此地步?

 

本案在审查起诉期间,庭前会议上,到庭审调查,我们从来没有提到李耀东的肉体受到损害,没有说他身上有什么伤痕,他是在“非法羁押”的状态下遭受了连续90小时的疲劳审讯、指供、逼供及威胁,公诉人用入所体检表无法证明李耀东供述取得的合法。

 

合议庭在排非程序中讲李耀东的口供稳定是错误的,因为口供是否稳定属于实体问题,法庭应该在质证完毕后才能做一个综合的评判,而合议庭在排非程序做出这个结论,我们如何进行实体质证?还没有对实体进行质证,审判长是如何知道供述稳定的呢?更何况我们一直申请的审查起诉的翻供笔录和材料也证明李耀东口供的不稳定,法官公函调取后公诉人为什么拒不提交?这种情况下法官无视公诉人故意隐匿对被告人的证据,无视公诉人对法官的蔑视,竟然以"稳定论"错误认定非法取证的不存在,公诉人的任性没有让法官感到对自己权威的挑衅,反而枉法裁决不予排除非法证据。

 

在排非程序中,公诉人不提交同步的录音录像等视频证据,没有其他的证据证明取证的合法性,也就是公诉人没有证据能够打消合议庭的合理怀疑,因为,启动排非的唯一条件是法官对非法取证的合理怀疑。我们向法庭申请调取了审讯同步录音录像、指定监视居住期间视频、审查起诉期间笔录和相关证据,南安市法院已经向南安市检察院出具公函调取,这就证明法庭认为我们申请调取的证据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有关联,如果没有关联,法庭就不会决定调取。证据收集合法性的举证责任在公诉方,公诉方应该举证打消合议庭的存疑,可是公诉方没有提交能够证明证据取得合法的证据,因此打破不了合议庭的合理怀疑,依据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试行)》二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对于应当对讯问过程录音录像的案件没有提供讯问录音录像,或者讯问录音录像存在选择性录制、剪接、删改等情形,现有证据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经法庭审理,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可是,合议庭公然违法,作出不予排除的决定。我真的不知道合议庭的合理怀疑是如何打消的?

 

本案当中,可以看到公诉方口口声声称,有同步录音录像的视频,监视居住的生活视频,但是拒不提交,而被告人向法庭详细陈述了非法取证的线索,并提到了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期间连续90个小时的疲劳审,可是,在法官公函数次向公诉人调取同步的录音录像之后,公诉人拒不提交,在公诉人无法证明李耀东向法庭陈述的90个小时一直在审讯室,没有正常的生活、休息的情况下,法官毫无理由的认定不存在疲劳审,真是给法律开了个若大的玩笑,公诉人有视频拒不提交,只是口称没有刑讯逼供,法官在公诉人没有证据的情况下,完全偏袒了公诉人,枉法裁判。

 

作为最高人民法院今年指定的“非法证据排除程序”17个试点法院之一,泉州市所属的南安市法院在启动排非程序后公诉人拒不提交任何有效证据、拒不提交同步录音录像视频、故意隐匿有利于被告人证据的情况下,依然决定不排非,扇了最高人民法院一个非常响亮的大耳光,也扇了中国司法体制改革一个非常响亮的大耳光,也扇了党中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伟大战略决策一个非常响亮的大耳光,我们深表遗憾,并且必将控告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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