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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谟动态 | 王誓华律师受邀为大连律协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 “高端刑事辩护培训”授课
时间:2017-04-26 18:48:47 阅读:787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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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3日,由大连市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主办的“高端刑事辩护培训讲座 ”在大连香洲大饭店成功举行。

 

著名刑辩律师、北京典谟律师事务所主任王誓华受邀担任主讲人,参加培训的大连律师朋友们会后对王誓华律师的精彩授课表示出高度的专业认可,纷纷表示王律师的实务培训干货满满,操作性强,使他们深受启发,为他们在刑辩工作中遇到的很多疑难问题打开了解题思路,也使他们对中国的刑事高端辩护有了全新的理念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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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端刑事辩护如何实现

上午,王誓华律师向热衷于刑事辩护的大连律师同仁作了题为《以庭审为中心的审判,律师如何实现高端辩护》的讲座授课,讲座由大连市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金洪智律师主持。

 

金洪智主任表示,十分荣幸邀请到著名刑辩律师王誓华为大家授课, 王誓华律师专注高端刑事辩护的专业研究,尤其对黑社会犯罪、职务性犯罪(如贪污罪、受贿罪)、商事犯罪等专项领域有着深入研究;王誓华律师创立的典谟律师事务所的宗旨是以刑事辩护为主轴,立体交叉研究诉讼实务,运用精细化的专业技术,综合科学的辩护布局,打造高端辩护律师品牌,逐步建设和完善中国刑辩律师“DNA”。王誓华律师提出了刑事辩护要回归律师辩护的本源,要做到“真辩、敢辩、善辩”,王誓华律师认为,专业化的研究、科学的精准布局、精细化的进攻式辩护是高端刑事辩护的基本要求。每个案件以围绕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辩护根本,组织“全要素”研究团队,从每一件案子的社会支点和法律支点入手,精雕细刻,潜心研究,高端辩护,个案推进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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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律师在讲座中提到高端辩护有两层含义:一是高端案件,指案件辩护空间比较大(当然是相对于承办律师的深度挖掘工作而言),同时发现该案中有能够推动社会管理规范不断完善的社会支点和法律支点;二是高端辩护,也可以说是“最好的辩护”,而“进攻”就是最好的辩护。进攻主要是在程序、实体两个方面对公诉方发出进攻。击垮控方证据体系,建立辩方证据体系,并将辩方证据体系植入法官的思维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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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律师重点围绕大家在刑辩实务中普遍重视关注的庭前会议、非法证据排除等方面进行深入分析,从排除非法证据的制度设计原理和我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提出了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前置”应当是律师一定要坚持的,要知道排除非法证据程序不是普通程序的一个环节,而是相对独立性的“审中审”。王律师以案例实务分析的方法,结合多年办案经验,深入展开演讲,为律师朋友提供了宝贵的实务操作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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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律师提出,实体辩护就是“证据辩护”,目标是减损公诉方证据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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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律师提出在诉讼程序上要有“大诉讼”的思维,进行刑、行、民在程序方面的互促性应用研究。同时还从诉讼原理和程序规定方面谈到了如何精准质证、交叉询问技能、律师调查取证等方面的实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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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座最后,王律师希望刑辩律师认真研究挖掘刑事诉讼及相关法律给律师设置的权利,精准研究并应用到位,通过刑辩律师的有效辩护,倒逼法官的公正;希望律师朋友不断通过专业研究,树立高端辩护的专业形象,推动刑事审判良治环境,利用“布雷战术”让公权力“按法律规则办事”,完善中国刑辩律师的“DNA” ,从而树立中国刑辩律师的专业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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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辩律师执业操作技能及执业伦理研讨

下午,“刑辩律师职业伦理研讨”举行,以案例研讨方式,对刑事辩护实务操作中律师如何申请非法证据排除、调查取证、如何开好庭前会议等议题进行自由研讨及互动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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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讨会由辽宁法大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迎久律师主持,辽宁省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刘迎久、周游以及大连市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金洪智、张旭涛、张宝森、赵冬煊六位律师就研讨案例的问题作了主题发言,王誓华律师对各位发言律师的观点一一作了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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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在场的律师同仁对研讨的案例问题也表现出浓厚的发言兴趣,大家踊跃举手发表各自观点与看法,积极热情地与王律师互动交流。王律师也热诚地对大家的现场提问一一做了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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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律师如何申请非法证据排除”,大连律协刑法委副主任张旭涛律师发言提出,会见中如发现当事人反映其有被刑讯逼供情况,要让当事人详细陈述被刑讯的过程,并制作律师会见笔录,同时也让当事人亲笔书写被刑讯逼供的情况说明,有的案件还可以通过调取入所体检表、申请调取同步录音录像等方式了解更多线索。然后律师要制作排除非法证据申请书,连同会见笔录、情况说明等材料一并提交给承办法官。法官对于能详细提供刑讯逼供的时间、地点、人员、方式的等线索材料的情况,一般会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那么结合案例中的疲劳审讯等情况,我认为应当申请非法证据排除。还有,对于当事人在办案人员对其进行刑讯逼供下的如实供述情况,我认为也要提出非法证据排除,尤其对于有些如死刑复核的案件,那么在“死”和“不死”之间就会有很大转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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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律师点评,赞同张旭涛律师对本案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的意见。我认为律师不要对是否申请排除非法证据自我设限,不要考虑申请之后的实质性结果,只要当事人提出被非法取证了,就应当提出排非申请。但是大家要注意,申请排非提供的是非法取证的“线索、材料”,而不是“证据”。“线索”是提供时间、地点、人物、方式等像记叙文一样把事情发生脉络说清楚就可以,“材料”如衣服血迹、伤痕、甚至同监号的证言等,但是律师不能把这些线索、材料当作证据提交,因为作为证据提交,就要符合刑事证据的规格要求,律师不能将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中的举证责任倒置。但有很多法官在律师提出排非申请后,会问律师有证据证明吗?这是错误的,因为律师只提供线索材料,只要能够引起法官的对非法取证的合理怀疑,就要启动排非程序,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证明责任是在公诉方。

 

还有,张旭涛律师刚才提到的刑讯逼供下的如实供述是否也要申请排除,我认为也应当提出排除,因为辩护人的辩护目的就是要减损公诉方的证据体系,所以,不能让非法证据进入实体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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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律师如何调查取证以及如何减少取证风险”,刘迎久律师提出,律师是一定要进行取证工作的,只是在取证中要兼顾考虑律师执业风险因素,一般对于言词证据,我会申请证人出庭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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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游律师表示,取证中要注意证据的有效性,考虑对案件的证明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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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洪智律师提出对于言词证据,首先要考虑是直接证据还是间接证据,还有在作证的程序工作,如对证人做好法律责任的交代,做好同步录音录像等取证工作,而对于直接言词证据,出于执业风险考虑,我会申请证人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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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冬煊律师表示,取证工作中我会安排两名律师,取证地点会选择在公共场所,关于电子数据、物证、视听资料等取证,我认为只要在取证程序上没有瑕疵,那么假如当事人的家属提供的是假证,我们律师也不会存在涉嫌伪造证据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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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律师点评认为,刑辩律师在刑案办理中一定要善于调查取证,而且有些案件的取证工作甚至是一种必需。从对被告人有利的角度和律师执业伦理层面,律师的取证工作应当坚持“无限进行”原则,即只要有利于当事人利益,就应该取证,这也是律师行使独立辩护权的体现。我做刑辩这么多年,根据个案特点不同和辩护需要,我会从各个角度来进行取证工作,我把这个取证辩护叫做进攻式的辩护,在中国大陆当下的刑辩环境中,证人出庭难,这种取证工作尤其重要。那么律师如何做到善于调查取证?我想从三个方面来说一下这个问题。

 

第一个方面,从“有利证据”角度,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49条的规定,申请法院调取那些未入诉讼卷宗的有利证据,这是刑辩律师获取对被告人有利证据的一个方法。现在侦查机关的取证工作搞的是“证海战术”,从庞大数量的口供、证言笔录中,精心挑选出对于被告人不利的笔录放入诉讼卷宗,而那些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就永远沉睡在了侦查卷宗中。比如,当我阅看到案卷中被告人的口供是第七份的时候,通过会见被告人详细了解其口供的形成情况,他可能会告诉你前几份是说什么,我发现未入卷的前几份口供是对被告人有利的供述,那么根据刑诉法解释第49条的申请法院调取,法院是应当向人民检察院调取的。

 

第二个方面,在调查取证过程当中,如何来进行取证,如何来进行辩护风险防范。我的一个基本思路是,倾向于对每个案件首先进行客观证据材料的调取,之后再进行证人证言的取证,作为客观证据材料的补强证据。我代理的一个案件,一个老板被指控骗取贷款3.2个亿,公安机关就是调查了他公司其中18位员工做证人,还调查了贷款银行的人员,给他们做了大量的证言笔录。只有贷款合同,合同用途写的是购买原材料,实际用途与合同不一致就指控骗取贷款,其实这些贷款只是在倒贷,且有的是其他公司的不良贷款,银行找这位老板请求帮忙盘活,十年之前就有这些贷款了,每年只是履行一下贷款手续而已。在这个案子的客观证据材料上,我就从贷款银行和他的公司调取了364份客观证据材料,把这几笔贷款前前后后的形成脉络弄清楚了就是倒贷的过程。并且,我查到这几笔贷款都是当天贷出后,当天又回到了银行,而且出账和入账都在同一家银行。调查这些客观证据后,我再找到他公司的财务人员,做了8个人的笔录,同时进行了录像。这些证言已经推翻了公安机关的证据,这些证言又对我们调取的客观证据进行了补强。所以,这个案件最后的辩护效果很好。

 

第三个方面,强硬申请重要证人出庭(尤其把握受贿案件中行贿人出庭的处理)。现在尤其是职务犯罪的案件,法院审理还是依据案卷,即卷宗主义。尽管目前有以庭审为中心的刑事诉讼改革,但是证人出庭率不高,部分法官和检察官不让证人出庭,这表明确实是很有问题的。而证人不出庭,对被告人不利的证人证言也在卷宗中,法官如果按照卷宗中的证人证言书面认定,显然是对当事人不利。所以要强硬申请重要证人出庭,让证人在庭上发言。当然,法庭审理时,律师对控方证人的发问也至关重要。律师向证人发问的时候,可能会找到一个好的切入点,会得到意想不到的效果。这两年我做的所有职务犯罪案件都申请了证人出庭,与其法官从书面上来认定事实,倒不如我们律师用自己的技巧、技术在庭上发问后,让法官看到这些真实情况再作认定。

 

在降低执业风险上,我一直强调从以上这三个方面调取证据和利用证据,会大大降低律师的取证风险。关于刑辩律师在取证中的风险防范,我的理念是,可以把律师取证的风险降到最小,但是绝对不会是零,只要你做刑辩业务,这个风险肯定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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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律师如何开好庭前会议”,张宝森律师提出,首先要做好全面熟悉案件事实及证据,通过会见被告人、阅卷等工作,深入挖掘案件事实,理顺辩护思路。在庭前会议上要做证据提交、通知证人出庭申请、非法证据排除申请等各项工作。还有,我不主张辩护人将自己的辩护观点在庭前会议上完全暴露。

刘迎久律师、张旭涛律师也谈到他们参加庭前会议中遇到的问题和经验总结,庭前会议有时候会对有效扑捉法官对案件的审理思路有所帮助。

金洪智律师谈到,庭前会议只解决程序性问题,不解决实体问题,不能让庭前会议成为庭审的前置,这是一个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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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律师点评表示,庭前会议程序其实是一个重复的双置程序,在庭前会议上的程序,相对应的庭审中也设置了相同的程序。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84条第1款规定的庭前会议的八项内容,到了开庭实体审阶段还要重复进行一遍。目前法院召开的庭前会议,其实更多是想摸律师的“底”。庭前会议主要是解决程序性问题,不对案件事实证据作任何实质性裁判,不能让庭前会议成为开庭的前置。根据刑诉法解释第184条的明确规定,庭前会议中,审判人员可以询问控辩双方对证据材料有无异议,对有异议的证据,应当在庭审时重点调查;对无异议的,在庭审时举证、质证可以简化。这里要注意“简化”质证 ≠“减去”质证,所以,刑辩律师要有严谨的规则意识。当然,个案特点不同,如果能在庭前会议上达成对当事人有利的诉辩交易,这个机会是一定要抓住。鉴于上午我对庭前会议已作了详细介绍,在此就不再太多说。

 

最后研讨的是关于“刑事卷宗是否能够让当事人阅看”。金主任表示,从理论层面看,卷宗给当事人阅看不存争议,因为根据刑诉法规定,辩护人有权跟被告人核实证据,其二是律师的辩护权来源于被告人的委托授权和认可,所以被告人当然有权利看卷。考虑到现实因素,我现在的处理方式是,书证让当事人阅看,而言词证据的核实,我不会给被告人阅看,我会通过一些技巧方式去核实。刘迎久律师提出,律师可以在庭前会议上获得更多法官的审理思路,获得辩诉交易的机会,有时候会发现一些证据线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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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律师点评认为,从一般规定层面看,刑事卷宗证据一定要让被告人阅看。

 

首先,从辩护权的产生看,律师的辩护权是基于被告人的委托授权产生。根据我国宪法、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人享有自行辩护和委托律师辩护的权利,所以,律师的辩护权是基于被告人的辩护权而产生的次生辩护权。而当被告人的辩护权都无法保障时,他又如何为自己辩护?况且,证人证言不能让被告人阅看的说法并没有任何法律根据和理由。

 

其次,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8条,辩护律师自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也就是说,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所有证据都已固定(即使在这个阶段的补充侦查,其侦查主体也应当是公诉人,而不是侦查阶段的侦查人员),所以,律师只有到了审查起诉阶段才能拿到卷宗。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7条,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律师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那么律师如果进行“核实”?结合我国长期的卷宗主义,难道我们就是拿着白纸黑字的纸张,就把一个人的政治生命改变,就把一个人的人生轨迹改变?显然不能。我可以直白地讲,卷宗中只要有字的地方,必须让当事人阅看,否则当事人就不会享有完整的辩护权,律师也就不可能有效辩护。面对公诉人庞大的证海战术,如果当事人连证人证言的内容都不能阅看,让他如何为自我辩护?

 

需强调的是,根据保密法第九条第(六)项之规定,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秘密事项属于国家秘密。显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的卷宗证据并不当然属于国家秘密(除非设定了密级)。而即便属于保密法第九条第(六)项规定的设定为密级的保密材料,我认为这些保密材料也必须让当事人阅看,理由很简单也很朴素,被告人如果连指控犯罪的证据是什么都不知道,他如何质证?如何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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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座培训结束后,参会的律师意犹未尽,围聚在王律师身边,就关切的问题继续交流、沟通。王律师表示,这次活动也让他得以一睹大连刑辩律师的专业素养,希望北京典谟律师事务所今后能与大连律师有更多交流机会,携手共同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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