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0日下午,“蓟门决策”第105期在中国政法大学学院路校区举行,主题是“正当防卫司法标准的偏差与矫正——反思于欢刺死辱母者案”。北京典谟律师事务所主任王誓华律师出席了本次研讨会,并就“人格尊严与正当防卫的适用”发表观点,以下为发言内容。
王誓华律师: 第一点,关于是否超过了必要限度,我的观点是《刑法》20条第3款的无限防卫。本案暴力讨债人对于欢及其母亲存在硬暴力和软暴力,硬暴力就是带有时点性的打击物理肉体--身体有淤青;软暴力就是带有持续积累性的精神恐惧和紧张--侮辱谩骂,公安到场后的不作为加剧了于欢精神上频临崩溃边缘。故不法侵害是持续的,在他门口架起火炉开始就是持续性的开始。物理性的肉体伤害有时点性,时点性和持续性伤害一直在持续,所以这时候的防卫行为无疑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且不过当。 第二点,关于警察的问题,尤其是前警察毛立新主任谈到警察的不作为,判断的基础是否具备?我觉得具备判断的基础,就是不作为。因为打击暴力讨债早在2011年10月25日最高检在打黑除恶会上就提出,“坚决打击非法放贷、暴力讨债、地下出警等新型黑恶势力。”2014年4月17日山东省工作会议上强调“山东将严打暴力讨债,严办黑恶势力保护伞。”所以,从警察职业要求,打击暴力讨债是他们的职责,而本案警察到场后说“要账可以,不要打架”,就是典型的不作为。 本案中,姓杜的这几个人,跟警察应当是熟悉的,警察到场之后,还不知道这是暴力讨债吗?作为一个警察,应该知道他们在违法,正是打黑除恶的关键内容,为什么不制止他们?就这一点,我认为警察的不作为是成立的。警察的不作为,公力救济极端无助的时候,于欢崩溃了,只能自力救济。 从实务角度说,媒体报道时,二审律师提到本案是正当防卫,如果正当防卫不成立,就按防卫过当辩。我认为本案的正当防卫完全能站住脚,而且本案已经上升到推进我国司法实务过程当中对正当防卫判断的一个典型案例。我认为本案不但要考虑到正当防卫的法律内涵,还要考虑到法律对社会管理的规范作用。第二点,二审律师提出了精神病鉴定,这是极其错误的辩护方案,因为正当防卫是主观故意地打击,来制止对方的不法侵害。我认为是整个辩护策略的层次不清楚,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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