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是这样的:
那年冬天,库尔勒郊外,崔老汉去掏粪,在粪坑里发现一只手。“开始我以为是橡皮的,直到看见头,才知道是真的(尸体)。”
电影中才会出现的情节突然发生在身边,你可以脑补一下掏粪老汉当时的惶恐。警方的卷宗详细记录了时间、地点、人物和事件经过:
2007年12月3日11时许,库尔勒垦区公安局刑警大队接29团派出所报警,29团水泥厂居民崔香海与王江海在该住宅区东侧厕所粪池内掏大粪时,发现粪坑内有一具尸体,请刑警大队前来处理。刑警大队接到报警后赶到现场,尸体从厕所粪池内打捞上来经辨认,死者系水泥厂退休职工曹菊英(女,75岁),经农二师公安局法医现场尸体检验,曹菊英系他杀。
既是他杀,警方的任务来了:死亡时间?死亡地点(又叫第一现场)?死亡原因?最重要的问题是:谁是凶手?为什么杀人?凶器?
死者头部有钝器击打伤痕,但并不严重,最后被人捂嘴和用胶带封住口鼻导致窒息死亡,后被扔在厕所的粪池内。按原判认定的事实,厕所只是第三现场,“第一现场还没有发现”。如果死者家是第一现场,那么流窜作案,图财害命没必要抛尸,将门锁好一走了之反而更安全。如果死者家不是第一现场,她又去了哪里,杀人者杀害她后不抛尸不足以掩盖其犯罪行为?
警方因此认定这是一起典型的熟人作案,就近杀人,就近抛尸的案件。看过悬疑刑侦剧吧?无论神探福尔摩斯,还是大宋提刑官宋慈,这些神探们都要在犯罪现场的蛛丝马迹中寻找线索,侦办本案的刑警们同样不能例外。
然而,除了被害者遗体,警方要做的是搜查死者家和第三现场。他们掏空了粪池内的粪便,以便查找杀人工具和死者携带的物品。结果令人失望,警方一无所获。
与此同时,警方在一份办案材料中称,法医靳凯经过数次的推算,“对曹菊英的死亡时间进行了更为大胆的判断,曹菊英的死亡时间应为12月1日14时至16时。专案组结合案件调查情况,对这一时间达成统一认识。”
正常的逻辑是警方有可靠证据证明死者的死亡时间,然后排查这个时间段里的一切嫌疑人。如果死亡时间不能确定,后面的结论无从谈起。从诉讼卷宗中看,警方当时没有任何证据能证明死者的死亡时间能精确到12月1日14时至16时。鉴定中推定死亡时间的胃内容物,卷宗没有照片,也没有解剖记录;眼角膜为中度浑浊,按法医实践理论来讲,应该时间在18-20个小时,鉴定中也没有记载其他可以证明死亡准确时间的尸体征象,法医又没有进行生物化学化验,根本不能推定准确的死亡时间。但就是这一没有任何科学依据的大胆判断,让李建功进入侦查目标,继而冤狱。
在这一没有科学依据的死亡时间指导下,办案人员开始排查与死者生前有关的熟人,先后排除了她的亲人和发现死者遗体的崔老汉等人,但在排查曹老太邻居李建功时,无人能证明他当日的行程。
更重要的是12月7日,李建功在接受询问时遗忘了他在12月1日15时在家附近卸载葵花杆的事实,警方因此怀疑李建功在卸葵花杆时与曹发生冲突,最终杀害曹菊英。
证据呢?警方的材料只能证明这是一宗典型的冤案。
办案人员想到的办法(按照李建功的说法)只有一个:打。
李建功入狱9年后,求助人李建功的妹妹李翠红找到检察官张飚,张飚向申诉人李建功的委托人李翠红,推荐了北京典谟律师事务所王誓华主任,王誓华主任接受并了解案情后表示,免费为申诉人李建功提供法律服务。
2016年5月27日上午,王誓华律师及其团队从乌鲁木齐飞往库尔勒,见到李建功的父母、妹妹及他的姨夫。
他们找到的第一拨人是“杀人犯”李建功家属,确切说是李建功的长女李娟,本案警方的唯一证人,案发时她13岁,未成年。
时间回到2007年12月7日上午,初中生李娟被班主任叫到办公室,等候她的是几个警察。李娟的直接反应是“是不是我爸出什么事了?”
许多年后,她对王誓华律师回忆,这是本能的反应,但警察认为她隐瞒了什么,这句话又加重了警察对李建功的怀疑。然后在没有监护人在场的情况下,将她带走数日。
“他们好凶,对我拍桌子。”“他们要我承认我爸与曹奶奶吵架。”“他们逼我承认(12月1日下午)我爸爸曾经拿着棒子和透明胶布出门。”
▲李娟《证明》
按照当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6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询问未成年证人、被害人,应当通知监护人到场。” 因此,警察在询问(讯问)未成年人时,必须有监护人在场,否则所有口供不能采信。 那么当时只有13岁的李娟不但被非法拘禁4天之久,而且监护人并未在场。而这些非法取得的证据又成了压死李建功的唯一证人证言。
5月28日下午,王誓华律师一行人沿着吐和高速,驱车前往库尔勒铁门关市农二师某团所在地,在某连找到刘水(化名)家。刘水向律师提供了一个重要信息:发现曹老太尸体之前一周,从未看见她出门。包括2007年11月30日晚上,曹老太家附近的草垛着火时,也没有看见曹老太。
当日,王誓华律师一行人前往案发现场。某团旧地已经拆迁,现场仅剩断壁残垣。但是李建功妹妹找到了她哥哥家、曹老太家和凶案第三现场,这些现场地点、轮廓均可以清楚地看到。
5月29日上午,王誓华律师驱车前往焉耆回族自治县,试图寻找当初与李建功同一看守所的张某,后者曾经证明李建功在看守所被故意调号的五个人多次群殴,被迫承认自己是杀人凶手的情况。
在派出所的帮助下,知道了张某因盗窃,再次入狱。
当日下午,王誓华律师一行人再次前往铁门关市,寻找相关证人,走访邻居,多名当年邻居回忆,当年发现死者遗体前,至少一周没有看见她。谈到对李建功的看法时,邻居们都说:“他就知道做工,连电视都不看,他连鸡都不敢杀,不相信他杀人。”
5月30日上午,王誓华律师前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二师库尔勒监狱一监区,会见“杀人犯”李建功。以下是摘要的部分会见笔录:
律 师:你为什么撤回上诉? 李建功:看守所的钱贺新、陶瑞(音)、还有一个姓孔的,是他们不让我上诉的,跟我说上诉也没用。在我上诉后的第五天他们不让上诉,我就撤诉的,钱贺新说:“你上诉照样判死缓枪毙你”,所以我害怕就撤诉了。 律 师:农二师检察院抗诉的情况你知道吗? 李建功:不知道。 律 师:你详细叙述一下被抓后的情况? 李建功:我被抓到29团派出所,有张庆军、陈伟和谢朝清三个警官,我一进去,谢朝清就拍桌子骂我,他说:“你死定了,不是你干的也是你干的,让你的亲戚邻居都得坐牢”。 律 师:你看过笔录吗? 李建功:我不认字,是他们按着我的手让我按手印的。 律 师:你详细说一下到看守所之后的情况。 李建功:我一进去先是用冷水给我洗澡,洗完澡后就有5个人从2号监室调到了1号监室打我。这5个人天天晚上打我,打了我半个月。 律 师:你记得这5个人的名字吗? 李建功:记得,袁朝风、杨兵、李波、王华胜和艾利亚孜。 律 师:他们是怎么打的你? 李建功:他们把我的手链子和脚链子同时提起,挂到门后的把手上,用沾湿的牛仔裤抽我,用暖气管敲我,像打死猪一样打我,用磨尖的牙刷把戳我的头顶和两个大腿,现在的伤疤还能看出来(在曹警官见证下律师当场查看到,李建功的左大腿外侧15处伤疤、右大腿外侧10处伤疤、头顶有一大块伤疤没头发);他们还用高粱扫把打我右眼,现在右眼看东西都模模糊糊的;右手无名指第二关节活动受限;两个后脚跟都有一大块伤疤。 律 师:他们打你时,你没有向管教报告吗? 李建功:报告了,他们打我时钱贺新在窗户那看着,我再打报告,钱贺新就推开门抬起脚踹我,把我踹倒在屋里,那几个打手就打得我更加厉害,每天晚上都要打我一两个小时,一边打一边让我承认曹老太是我杀的。 律 师:说一下刑警队提审你的情况。 李建功:……要么就把我吊在暖气管子上脚尖挨地,用警棍电我腿和全身,要么就让我坐在石墩上铐着我的双手和固定着我的双脚,他们每天打我,打了我半个月……这些天我都是迷迷糊糊的,审着审着我睡着的时候(天天这样不但打,还不让睡觉),他们就往我身上倒凉水,我被凉水激醒了之后,他们接着逼问我,晚上到11、12点送我回监室后,那五个人接着打我,就是逼我承认……
5月30日下午,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拍照阅卷。
5月31日上午,王誓华律师再次会见李建功,固定了前一天的会见笔录,又做了新的笔录,以下是摘要的部分内容:
律 师:还有一些问题我再核问一下,在刑警审讯你期间,你是否去过医院? 李建功:去过农二师医院输液治伤,当时我的浑身都肿了,手也肿了,两个腿像灌了水一样肿疼,我都不像人样了,都脱水了,去医院治疗了一周,输了一周液,消炎、补水。有一次在医院碰到我妹妹李翠红了,她抱着我哭,警察还说你再哭就连你抓起来。 律 师:你在农二师医院的具体时间? 李建功:记不清了,但是,是在刑警在看守所审讯我,他们白天审我、打我、吊我,晚上回到号里那五个犯人打我期间,这期间我被打得不成人样了,警察才带我去医院输液治疗了一周。 律 师:你还有什么说的? 李建功:晚上回到号里,那五个犯人(被调过来的)还让我喝尿,想法治我、打我,还用被子捂着我,不让我听他们怎么商量事。还有就是我的头后部这个伤疤(现场查看李建功后枕部有一处五公分多的“V”字型疤痕),这是那次五个人打得我受不了时,我向管教报告,管教钱贺新开门抬腿踹我一脚,被踹倒后,脑袋后面碰在暖气管子上磕破的,当时我用手一摸出了好多血,就顺手把血抹在墙上,钱贺新在第二天让我用布把墙上的血擦掉。
5月31日下午,王誓华律师一行人从库尔勒飞往乌鲁木齐后又直奔申请抗诉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兵团检察院认为死刑案件的申请抗诉复查应当由新疆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受理,出具了意见。
当晚20:30时,在一家酒店的大堂,王誓华律师会见了全国模范检察官张飚。
王誓华律师详细述说了在库尔勒的调查情况和对案件的看法。王律师说,通过这几天的调查取证、走访、现场勘查、会见、阅卷等一系列工作,认为本案作案时间不明,不能证明死者的死亡时间,鉴定在推断死亡时间上没有科学的依据。作案地点不明,不能确认实施凶杀行为的第一现场和第二现场。甚至连判决书上都没有写明作案现场,也无现场指认程序。找不到作案工具,除被告人前后矛盾的口供和被拘禁了4天的他的女儿李娟前后矛盾的证言之外,无任何客观物证(就是在受害人口鼻处的胶带上也未检出李建功的指纹)和其他证人证言。被告人唯一留下的就是被刑讯逼供身上的9年后仍清晰可见的几十处伤痕。
相反,证人郑某某证实了他目击曹老太被害过程,凶手不是李建功,而是另有他人。
故这是一起刑讯逼供下制造的冤案。王誓华律师同时也谈到了李建功2009年1月6日进入监狱后,家属在狱中第一次见到李建功,李建功便大喊冤枉,从2009年2月15日开始,他们便走上了无头的申诉路。王誓华律师表示,自己的团队与李建功家属会坚定地为李建功申诉到底。
6月1日上午,王誓华律师一行人与张飚一起赶到新疆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控申处,处长买买提·艾利进行了接待,收下了申诉材料,告知会抓紧时间复查。
在新疆期间,王誓华律师便安排把录音、卷宗通过电子邮件发回律所,分门别类,以切入主题为基准让在家的四位助理展开梳理和数据整理工作。现在王誓华律师团队六人投入该案的阅卷、咨询法医专家、对案件进行精细化的研究剥离及整理工作,正在完善科学的申诉布局。接下来会进行一系列的申诉程序,全力推动李建功故意杀人案早日启动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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