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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谟法治论坛 | 钟颖、房立刚、张鹏谈“以审判为中心”
时间:2016-05-10 18:04:28 阅读:716次



 

 

 

2016年4月29日下午,北京典谟律师事务所开业庆典暨首届“典谟法治论坛”在京隆重举行。论坛主题为“以庭审为中心”的刑事辩护,参考议题包括律师辩护权的司法保障、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理解与运用、刑事辩护证据体系的合理构建、证人出庭及交叉询问技巧与经验、刑事与民事、行政交叉诉讼的理论探讨与实务操作、《刑法修正案九》及修改后的《人民法院法庭规则》对律师辩护的影响。

著名刑辩律师王誓华博士作为北京典谟律师事务所主任致欢迎辞,中国政法大学原校长江平教授、中国政法大学原校长陈光中教授、中国行为法学会司法研究会副会长(司法部研究室原主任)王公义博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主任田文昌律师、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张建伟教授、北京市律师协会会长高子程律师、 北京市律师协会监事长张卫华律师以及韩冰、宋晓江、常铮、 虞仕俊、刘迎久、邹佳铭、房立刚、张鹏、钟颖等知名律师等应邀到会,围绕当前刑事司法环境与司法改革展开了深入研讨,不乏真知灼见。中国案例法学研究会秘书长李轩主持论坛。

 

 

作者:钟颖,上海钟颖律师事务所主任、上海杨浦区人大常委、杨浦区侨联副主席;

房立刚,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宪法与人权专业委员会委员、陕西省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陕西臻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鹏,北京市律师协会宪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本文系钟颖律师、房立刚律师、张鹏律师2016年4月29日在北京典谟律师事务所开业庆典暨首届“典谟法治论坛”上的主旨演讲

 

 



 

 

钟颖:法律无情人有情

 


首先祝贺北京典谟律师事务所开业庆典,因为典谟的“典”是经典的“典”,“谟”是谋略的意思,所以我希望誓华你这个事务所能够成为精通谋略,成为行业典范,这是我对你的一个期望,当然希望你肯定做的更好。


第二个,我和王誓华结缘于常熟律师团,在座的韩冰律师和虞仕俊是我们都是常熟律师团的律师,“王大炮”的名声起源于常熟律师团,也是后来某领导在法官培训上说的“闹庭律师”说的就是以他为首的律师。因为当时确实法院在违法,我们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所以前仆后继大声喊反对,让法庭归到正确法律上来。像韩冰说的,刚才张建伟说有一个案子60几个被告,这是勾兑律师我们所不耻的,我们就是要死磕,依法死磕,而不是违法死磕。所以能够成为刑辩律师是我们的光荣,因为我们在最好的时代成为律师,也是在最坏时代成为律师,现在是刑辩最黑暗的时候,正是因为有最黑暗的,我们才知道光明肯定要到来了。所以我们对未来充满希望。


还有刚刚虞大说了,关于乐平冤案,因为我和王誓华除了是常熟律师团,还是贵阳律师团的战友,我们在贵阳的时候44天,那时候所有律师都把自己业务牺牲掉,坚持在贵阳,而且在最艰难的时候,我们66个人每顿饭只吃300元,最后童之伟教授实在受不了了,他泪流满面,在微博上公开为我们律师团筹集资金。


童教授是受江老师委托看我们的,所以江老师我还要向您鞠一躬,因为童教授到那儿之后,我们一夜之间,通过上海律师就捐到了17万,后来我们的生活得到了很大的改善,我们可以到饭店去吃饭了,因为我们那时候开完庭大家都吃地沟油的,谁那天辩护的比较精彩,30几个人就买两瓶啤酒每个人倒一点点大家举杯,这是我们最艰难的时候,但是也挺过来了。我们很荣幸能够为中国法治建设成为铺路石,因为很多人为法治建设身陷囹圄,有些还没有出来,受难的人我们一直记着他。这是我讲的第二点。


最后,我觉得作为律师,尽管法律是无情的,但人一定要有情,所以苏轼有一句话,“人胜法,则法为虚器;法胜人,则人为备位;人与法并行而不胜,则天下安。”所以我希望在座法律人用我们的激情推动法治向前健康发展,我相信明天更好,谢谢。

 

 

 

房立刚:关注细节、促进落实庭审中心主义



谢谢主持人,谢谢大家。临时给我的发言定了一个题目,叫《关注细节、促进落实庭审中心主义》,我是只做刑事案件的律师,所以特别关注刑事的法治事件。

在2016年4月,我认为有三大法治事件发生,其中一件就是今天我们的典谟律所和典谟法治论坛开业开幕,向王誓华主任表示祝贺。

在我们典谟论坛开幕之前的15天,最高院重新修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虽然只有短短的27条,但是其中的15条都是新修改、设立的新条文。这部司法解释里,创设了很多新的规定,我在这里强调,想提醒我们所有在座的司法工作者注意,特别是我们国家有法治的第一次的,把全体出庭人员纳入到了审判长的组织指挥之下。我们知道过去刑诉法的规定里,诉讼参与人是不包括检查机关的出庭人员的,检查人员出庭的时候,他违反法庭规则的行为是没有办法制约的,但是这次法庭规则第一次把他们也纳入进来了。

因为这个法庭规则发布以后的四天,两院又发布了《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是我们刑事司法界在2016年4月的第三件大事。这淹没了《法庭规则》所应该引起的传播热度,为什么呢?因为关于贪污贿赂犯罪量刑的司法解释是基层审判人员,以及涉贪贿犯罪的未决被告人翘首以盼的司法解释,所以传播的热度,远远要大于《法庭规则》的传播热度,我觉得实际上《法庭规则》是在我们今后一个时期促进这个国家,特别是刑事庭审规则完善进步的一个重要的司法解释。

因为时间关系我不展开讲,里面还有很多亮点,包括我们在入庭的时候全体人员要起立,过去是没有的。过去是检查人员,或者是公诉人跟审判人员一起走入法庭,起立等待的只有辩护人和旁听人员。大家看在这个规则里有很多亮点,说明了什么呢?说明了一个国家如果要得到公正的判决,审判人员的超然的地位必须要得到确立,刚才我们的学者和教授都讲了,我们国家在刑事上,法院和检察院,高于公安机关,这里面就有一个问题了,检查机关在刑事诉讼中还是运动员的身份,同时高了侦查机关半格,这里面还是存在很大问题。如果我们人民法院有一天高检察院半格,再高半格,真正确立以庭审为中心这样的司法机制、体制,我想才能有一个制度上的保障。我们经常批评法院的法官不能够依法办案,但是我们也应该多考量多思考,如何让法官敢做出一个公正的判决。时间关系我就说这么多。

 

 

张鹏:二审不应补充侦查

 

 

各位来宾、各位专家,我在这里发言是非常忐忑的,因为在座的各位都是刑事辩护领域的专家,我主要是做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只是小学生。但是既然王律师非常抬举我让我在这里发言,我也想就刑事辩护中我代理过的一些案件涉及到的一些问题,谈一点自己的想法,也正好契合了今天的主题,就是关于以审判为中心的问题。

 

我想从一个小的问题切入,这个问题就是在审判中补充侦查权的问题。我们可能比较熟悉的刑事诉讼中常见的补充侦查是发生在审查起诉阶段,但是我们的法律还规定了在审判阶段也可以进行补充侦查。刑诉法198条这么规定,在一些情况下可以进行补充侦查,这时法院可以允许延期审理,第二条就是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同样最高法的司法解释223条又进行了进一步明确,他说是在公诉人——请注意刚才法律规定检查人员,现在规定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的,建议延期审理的合议庭应该同意,刚才说人民法院可以延期审理,现在最高法的司法解释是应当同意。也就是说最高法在制定司法解释的时候已经和刑诉法的规定不一致了,进行了自我阉割,把自己审查的权力放弃了,只要公诉人提出就必须得同意。

 

再看检察院的刑事诉讼规则是怎么规定的,455条规定了一种情况,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的需要补充侦查,更加明确了一种情况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结合最高院司法解释,显然只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检察院可以提出补充侦查,而且法院还必须得同意。那么这样的结果是什么?就是在一个公诉机关按照刑诉法的规定,认为案件事实查清,证据充分的情况下可以提前公诉,但在法庭上还可以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再撤回来,重新进行补充侦查之后重新提交证据延期审理,最高院司法解释是两次为限。

 

公诉建立在一个什么样的基础之上?我刚才说了,事实查清证据确实充分,在这个证据体系上公诉机关才能提出公诉,否则的话再次进行补充侦查之后,补充了新的证据,提出了新的事实,那么再回到法庭上来,我认为就已经是另外一次新的公诉。这样一审中可以补充两次。二审中呢?刑事诉讼法规定二审程序中没有规定补充侦查的问题,也没有规定延期审理的问题,但是很多法院事实上在二审中仍然进行补充侦查,允许检查机关去退回补充侦查。依据是什么?刑诉法第231条,说的二审程序除本章规定以外可以参照一审程序,一查找就把补充侦查程序参照进来了。我认为二审不能补充侦查,理由很简单,我们从条文上分析,二审232条规定的审序程序很明确。202条规定的是一审程序,一审中有关于补充侦查后延期审理的规定,但是232条对二审中没有这样的规定,所以说刑事诉讼法对二审是否延期审理已经有明确的、和一审不一样的规定,因此不能够参照一审的规定。但是很多法院检察院依然为这条为由重新补充侦查。二审补充侦查带来的问题是什么?重新补充的证据和事实提交到二审法院,二审法院采纳这些证据事实做出审判之后,对于上诉人来说,就失去了对这些事实证据进行救济的权力,就是没有机会二审了。法院要规避这个问题怎么办?只能对这个问题发回重审,二审只能发回重审不能进行改判。

 

问题又来了发回重审之后按照一审程序重新审查,重新审查完之后还会回到二审阶段,如果当事人上诉的话。这时候按照新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你只能退回重审一次,这次二审法院就必须进行判决了。如果这时候又进行了补充侦查,那么怎么办?这时候如果按照老的刑事诉讼法,还可以再退回补充侦查,这样形成了无限的循环,永远可以补充侦查,永远可以退回发回重审。但是按照新刑事诉讼法规定就必须要判决了,这时候面对新的证据和事实,当事人失去了上诉机会,所以我认为二审中显然是不能补充侦查的。

 

刚才是从法律条文上分析这个问题。那么从法律原则上再谈一点我的体会。如果按照这样的补充侦查办法以两次为限,有可能出现最极端的情况就是:一审、二审、发回重审,再二审,四个阶段每次可以退回补充侦查两次,就是可以侦查八次,再加上提起公诉一共是九次,也就是说控方可以发起九次进攻,辨方必须把九次证词全部确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凿才能胜诉,所以只能用“九死一生”形容当事人被告人。这种情况显然违反了最基本的刑事诉讼的原则,也就是说控方可以指控你九次,辨方只有九次全部反击,当事人才能获得无罪胜诉,严重违反了正当程序原则。

 

什么是正当程序?它来源于美国联邦宪法第五条和十三条规定,虽然美国联邦宪法没有对什么是正当程序进行一个解释或者规定,但是我们看到美国联邦法院无数的案例在运用这个正当程序原则,为什么?因为它是一个普世价值。昨天中央党校蔡霞教授写了一篇文章,什么是普世价值?就是一个常识,我是同意她的看法的。一个人被指控之后还可以不断被退回重新再指控,再提出新的证据,这显然是违反一个基本常识的,这样的刑事诉讼制度是违反正当程序原则的,而且这显然不是以审判为中心,是以检察院为中心,检察院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了按理说法院做无证判决,但是法院可以说现在退回来再补充一下。另外如果是这种违反正当程序原则规则在适用,即使真的以审判为中心了,这种不正当程序下的审判中心又有多大意义呢?谢谢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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