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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谟法治论坛 | 张建伟:“以审判为中心”勿流于叶公好龙
时间:2016-05-05 17:35:20 阅读:581次



 

2016年4月29日下午,北京典谟律师事务所开业庆典暨首届“典谟法治论坛”在京隆重举行。论坛主题为“以庭审为中心”的刑事辩护,参考议题包括律师辩护权的司法保障、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理解与运用、刑事辩护证据体系的合理构建、证人出庭及交叉询问技巧与经验、刑事与民事、行政交叉诉讼的理论探讨与实务操作、《刑法修正案九》及修改后的《人民法院法庭规则》对律师辩护的影响。


著名刑辩律师王誓华博士作为北京典谟律师事务所主任致欢迎辞,中国政法大学原校长江平教授、中国政法大学原校长陈光中教授、中国行为法学会司法研究会副会长(司法部研究室原主任)王公义博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主任田文昌律师、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张建伟教授、北京市律师协会会长高子程律师、 北京市律师协会监事长张卫华律师以及韩冰、宋晓江、常铮、 虞仕俊、刘迎久、邹佳铭、房立刚、张鹏、钟颖等知名律师等应邀到会,围绕当前刑事司法环境与司法改革展开了深入研讨,不乏真知灼见。中国案例法学研究会秘书长李轩主持论坛。

作者:张建伟,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中国刑事诉讼法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

 

本文系张建伟教授2016年4月29日在首届“典谟法治论坛”上的主旨演讲

 



谢谢典谟律师事务所的邀请,我接到邀请还特别查一下典谟的“谟”怎么读,正音是mó,很容易读错,已经去世的演员孙道临先生经常走到哪儿都带着本《新华字典》,因为很多字不仔细查很容易读错,所以对我们伟大祖国有一点敬畏。在这我们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其实在正义面前也应该有一点敬畏有一点谦卑,作为学者作为教授,还有一般的民众对于学问也应当有一种谦卑的态度。


我们现在探讨以审判为中心,“以审判为中心”这个概念到现在实际上还是说不清道不明的,还是烟雨蒙蒙的,还是花鸟朦胧的,并没有进行深入讨论探讨它到底什么意思。我们知道“以审判为中心”最初源于日本二战搞司法改革提出的口号“公审主义”。为什么提出这个概念?因为二战当时日本的检察官、警察积极充当军国主义者的角色,法院在保障人权推动人权方面无所作为,所以二战之后提出了以“公审中心主义”作为日本刑事司法改革的非常重要的口号。


现在中国也提出以审判为中心,我们有没有从日本当时的起点上思考?我们的法院在推动民权、保障人权方面是不是应该发挥它的积极作用?我们看到现在最高法院对“以审判为中心”实际上做压缩式诠释,就是解决庭审流于形式的问题。但是一说到解决庭审流于形式的问题,也是所谓的知易行难。


昨天晚上10点多,北京的一起案件的法庭审判终于落幕,一起合同诈骗案,有62名被告人,整个法庭审判上检察官做了精心准备,法庭上进行耐心举证。结果开庭这段时间出现了很多状况。什么状况?首先法官受不了了,法官私下跟检察官说,咱们加快进度,这个东西反正就是那么回事,不用搞那么细。不但法官如此,纷纷有律师也找到检察官,说咱们就快点吧,而且有律师跟被告人讲,说你不用看材料核对证据,我都给你看过了,甚至有律师当庭提出抗议,说这个太慢了,我外地还有庭要去开。法官跟律师还说过,他说你说那些东西简洁一点,没有必要罗嗦,你跟我说我不爱听,你跟检察官说检察官更不爱听,你跟被告人说被告人听得懂吗?所以大家都简洁一点。


所以我的基本认识是这样的,以审判为中心说起来很爽,大家都以它作为口号,把自己过去的一些观点加上一个前缀。但实际上真正要以审判为中心的时候,你会发现就牵扯到一些利益考量,谁都受不了了,就出现这样的情况。所以昨天这个案件,我觉得这样的一种滑稽场面确实令人深思。


窦文涛曾经说过,中国是发展中国家,各行各业全是发展中水平,当我们在批评政府的时候,其实你看人民的素质、国民的素质,全世界丢人。所以想到一句话有几流的国民就有几流的政府,反过来也是一样,我们作为律师批评法官检察官的时候,我们往往就是老百姓所说的,“乌鸦落在猪腚上,看见别人黑看不见自己黑”,我们的律师问题也是“老和尚敲木鱼”。所以我觉得在一些问题上大家都能够平心静气,特别是反思一下自己存在的问题,也许我们的社会进步力量才能够健康一点,大家也可以心气平和一点。像昨天刚刚落幕合同诈骗案中某些律师的表现不怎么样,法官也不怎么样。


讲一点谦卑的态度,我在学问方面,作为学者作为教授首先保持谦卑。以审判为中心,现在口号提出来,但是认识误区很多,很多错误的说法,经不起推销的说法层出不穷,对“以审判为中心”,有观点说要提高侦查或者公诉的质量。但是我的见解恰恰相反,侦查公诉质量越提高,审判越流于形式。大家看日本经济司法现状的成因就是检察官在有百分之百定罪的把握才会起诉的,起诉之后无罪判决率只有万分之几,所以在这样的一种场域我们看到日本的电影《即使这样也不是我做的》,台湾翻译成《咸猪手事件薄》。律师见到被告人开始就讲,说我觉得你还是认罪的好,因为我们的无罪判决率在万分之几,你想获得无罪判决太难了。


这种精密司法现象日本的松尾浩教授提出来,作为一个学术标签,平野龙一教授认为它就是检察官司法,法官成了检察官的橡皮图章。一些国家的起诉标准是在50%以上的定罪把握就可以起诉,也就是说案件不需要全面实质性调查完成起诉,起诉之后对案件全面实质性调查,是通过审判阶段来完成的,这就是审判的实质化,审判去空洞化。现在有些人说审判要想以它为中心的话,庭前工作要做好,质量效果提升。但是规律表明,公诉越精密,越精致化审判越空洞,而且律师在这样的一种精密化的公诉侦查场地当中,在法庭上更没有施展空间,而且他的庭前活动,绝大多数情况都是密闭性侦查,密闭性审查起诉。所以律师在那阶段的介入本来有限,他在精心打磨一个案件,你到法庭上,法庭流于形式,律师在法庭上发挥的空间更小。这里面我们看到有一些观点,其实说起来还是值得认真推敲。


还有一种观点,只有“以审判为中心”才能够防止冤假错案。我的看法是审判为中心,那么相对应的学术概念叫“审判中心论”,与之相反的是“诉讼阶段论”。诉讼阶段论这种设计本身是为了防错,当年学苏联引入诉讼阶段论。这是什么背景?1979年,当时我们面临两大政治遗产,一个就是两个“凡是”,另外一个政治遗产就是如山的冤假错案,叶剑英说全国直接受迫害、间接受牵连的有1亿人左右,所以1979年刑事法立法的时候有一个基本的指导思想,四个字“痛定思痛”,当时也是为了防止冤假错案,进行了诉讼阶段论的制度设计,所以我们的立案是审查立案制不是登记立案制,这在刑诉中到现在都没有变,民诉行政诉讼都在变,刑诉没有变,不能随便启动对一个人的侦查。侦查完了之后审查起诉独立诉讼阶段,不能随便开启对一个人的审判,所以才有这样一个严格的起诉筛选的程序,每一个后续阶段都是对前一个阶段的纠错过程。这样一个苏联制度设计,并没有真正很好发挥纠错的功能,也就是这种制度失灵。我们要讨论为什么失灵,如果不能把这个失灵制度的病灶找准发掘出来,对这个病灶进行针对性治病,那么就算是以审判为中心,还是不能解决冤假错案的问题。


各位可能知道,中国古代一直都是以审判为中心的,因为你到衙门去告状,开始就是庭审,那是绝对以审判为中心,但是那种审判为中心就解决了冤假错案问题吗?所以审判为中心需要现代诉讼法律制度配套的改革,没有那些东西,就算是以审判为中心,根本就无法解决减少遏制错案的问题。


还有一个观点以审判为中心需要确立直接言行原则,证人要出庭。我们看50年代苏联教材,打开《刑事诉讼法》,苏联的诉讼制度当中,一项原则就是直接言词原则,在苏联的诉讼阶段论,受斯大林体制影响的苏联整个刑事诉讼制度,也是强调直接言词原则。所以我的看法是以审判为中心,中国人非常重要需要认真反思的问题,是我们缺乏一种科学语言的训练,我们对于逻辑学当中的同一律不太重视。美国的一位华裔媒体人说过,我们伟大祖国人民有一个毛病,不大考究你使用语言的真正含义,如果要是一鸣则实,我们就要认真去做,使审判真正中心起来,这样的话才能够使我们所谓的以审判为中心的这种司法改革是“玩真的”,而不是“真的玩”,否则的话我们现在所谓的“以审判为中心”的各种改革,各种说法,我看到目前为止有很多以审判为中心这个题目推出的学术论文,大体上差不多都是“科幻类”作品。法院真正想要以审判为中心,它自己可以做的,如果真做起来,你会发现一个成语现象就出现了,这个成语叫“叶公好龙”,我们昨天刚刚结束的62名被告人的合同诈骗案就是一例。我就说这么多,谢谢各位耐心倾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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