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名刑辩律师王誓华博士作为北京典谟律师事务所主任致欢迎辞,中国政法大学原校长江平教授、中国政法大学原校长陈光中教授、中国行为法学会司法研究会副会 长(司法部研究室原主任)王公义博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主任田文昌律师、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张建伟教授、北京市律师协会会长高子程律师、 北京市律师协会监事长张卫华律师以及韩冰、宋晓江、常铮、 虞仕俊、刘迎久、邹佳铭、房立刚、张鹏、钟颖等知名律师等应邀到会,围绕当前刑事司法环境与司法改革展开了深入研讨,不乏真知灼见。中国案例法学研究会秘书长李轩主持论坛。
作者:田文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主任、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主任
本文系田文昌律师2016年4月29日在北京典谟律师事务所开业庆典暨首届“典谟法治论坛”上的发言
谢谢主持人,谢谢今天的会,首先祝贺典谟律师事务所的开业庆典,最关键、最重要的是典谟律师事务所在今天这种刑辩环境不尽人意的状况下,还能够打出以刑辩业务为主的这样的旗号,来建立一家律师事务所,这是一种“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的壮士举动,敢于迎着困难上,在中国律师界还不是太多。
由于我做刑事辩护多年深有体会,所以在此我也希望在我们中国现行状态下,能够有更多的律师,更多的律师事务所,都能够做到在困难的情况下坚持做刑事辩护,因为刚才江老师、陈老师都讲了,做刑事辩护的作用是什么?维护法治、保障人权。
接下来我简单谈谈今天的话题,主要的一个题目是审判为中心。去年我曾经发表了一个专题论文,关于审判中心主义的实现与保障,提到相关的一些问题,今天我简单讲一个重要的前提。实现刑事审判为中心的前提,我认为最重要、影响最大的前提是解决机制的障碍。
为什么这样讲?我们强调以审判为中心,就必须给审判机构有相应的权力和地位,但是在目前条件下这点远远没有做到。我们应当知道,“文化大革命”以前中国“公检法”三家的位置就是“公”、“检”、“法”——公安是老大。“公检法”,一直叫到现在还是“公检法”。在1979年提出法治建设以后,一个体制设计的重大变化或改革,就是提高了法院和检察院的规格:法院和检察院系统从上到下,比公安系统高了半格。这是个重要的体制性的设计,只有在这种设计的框架下,才能把法院的地位提高,才能使法院起到在司法审判当中把关的作用。
我们的司法改革、法治建设推进这么多年来,一路走下来有了一定的成就,但是就是在十几年前,就是周永康主政司法系统的时候,一下子恢复了原状。周永康对法治建设的这种破坏,表现在很多方面,其中最重要一个体制性的变化,就是恢复了“文革”前的设置,又变成了公安级别最高。
在公安成了老大,司法居于它的下位的时候,不可能实现公检法三机关的相互制约。所以大家都说“公安是做菜的,检察院是端菜的,法院是吃菜的”,这是必然的结果,公安是老大,政法委书记是公安局长,常委是公安局长。周永康下台以后,四中全会以后这个问题得到了一定程度上的解决,但是又并没有完全解决,没有像1979年的时候一下子都变过来。
我认为要想实现审判为中心,首先在这个机制设计上要有一个彻底的、统一的转变,必须把司法机关的地位提高上来。
任何一个法治国家,警察都是法官的助手,现在我们警察比法官还大,更可笑的就在前天我在外地开庭还遇到这种情况:法官审判长得听法警的,我在很多开庭的时候审判长都指挥不了法警,都得跟法警商量着办事,连司法警察都比法官大,这就是中国的特色,所以这个问题不解决,“审判为中心”实现不了。
类似的问题还有,比如说检查机关的职能是什么?两年前“上合组织”六个国家在北京开会的时候,下午到北京事务所参观,给我提了一个问题,说上午观摩了一个法庭,我们怎么不明白你们法庭里公诉人权力怎么那么大。我说你们真不知道吗?我们这种设计是跟你们学来的。他们都不知道,为啥?一个他们年轻,再一个他们早就改变了,我们检查机关这种特别大的权力,是列宁的时候传承下来的。十月革命胜利以后,据说保留了资产阶级的法官,但是由于不相信资产阶级的法官,当时苏联的最高检察院的检察长维辛斯基设立了一套体制,由无产阶级检察官监督资产阶级的法官,所以苏联检察官权力非常大。
其实我们恢复法治的时候,据我了解苏联在解体之前,其体制已经改了,但是我们仍照搬过来学习。
我们检察官不仅起到监督作用,在法庭上开庭的时候还要依法实施监督作用。我在那篇文章也说了,法院一方面监督法官,一方面还有自侦权,我们司法人员在检察院这种双重夹击态势下,能不能真正实现独立审判,能不能实现审判为中心?这是空谈。我觉得这是很关键的制度设计问题,这些问题如果不解决,我们口号再喊的响亮,审判为中心的问题仍无法实现。
还有比如看守所问题,看守所通过刑法修改以后得到很大改善,但是为什么不彻底解决?因为归属没有解决“抓人关人是一家,起诉是一家,起诉监督是一家”,这都是完全违反诉讼规则、诉讼规律的一种机制性的障碍。所以我一直在呼吁这个问题首先要解决,其它的问题都在其次,喊得再多,这些障碍不排除,就肯定要受到体制性的障碍,改革也就推进不下去了。以审判为中心的问题,我简单讲机制性障碍,其它先不谈。
同时涉及到排除非法证据的问题,我简单讲一下,我们喊了这么多年,努力了这么多年,我发现最高检、最高法都在频频发出文件、做司法解释、搞调研,但是作为一个实际参与刑事辩护的亲历者来说,我个人体会基本上没有什么实质性的推进,还是停留在口号上。
这是个非常严峻的问题,我们的改革到底想怎么往下走?我们的非法证据排除,我知道在最近的一系列案子当中遇到很多问题,证据十分明确确凿,根本就是排除不了,为什么?这里原因很多,其中一个重要前提是独立审判解决不了。中央政法委文件一再发布,最高法院的规定一再发布,要求坚决杜绝权力干预,实际上权力干预问题一点没有减少,只不过有的地方由公开转入了地下。可是我们司法人员敢不让他干预吗?甚至还要主动寻求干预,权力面前依然是战战兢兢的形式。这种情况下在独立审判实现不了的情况下排除非法证据谈何容易?明知道是非法证据应当排除,可是有些权力的干预和权力的障碍,不敢往下走。
还有一种非常扭曲的情况,我和陈老师说过,这个问题还要强烈呼吁——现在把庭前会议当成了取代庭审的一个变相的作用,公开就讲排除违法证据怎么能在开庭上审判?丢不起这个人,所以要庭前会议解决,这是违法行行为,但是很多法院都这么做。庭前会议到底是干什么的都搞不清楚,全乱了,把庭前会议变成了总开庭,甚至变成了正式开庭。有的很多案件庭前会议开了两天,法庭庭审开了半天,庭审成了走过场,庭前会议成了真正的审判,更重要的是我强调,用庭前会议代替公开审判方式,要害是违反了公开审判的规律,把公开审判变成了匿名审判。这样的话排除非法证据更无从谈起了。
所以我也认识到,在改革推进当中必然遇到重重阻力,在出现重重阻力的时候必然会出现各种规避改革的一些取巧行径,这是在改革推进过程当中的一种必然要发生的现象,但是当看到这些现象的时候,我们应当正视这些问题存在,尽快解决这些问题,否则的我们改进就会毁于一旦,或者陷入空谈。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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