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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北“鸽王”为何被打成“黑社会”?(四)
时间:2016-04-05 09:57:38 阅读:840次

|作者:辩护师


法庭外的救护车 


  1月8日下午,二审法庭开始了排非程序。法庭上,各上诉人的陈述再次成为控诉刑讯逼供的“大会”。


在接近休庭时,一名头发花白的老人家被搀扶着走出了法庭,一边抹着眼泪。但紧接着,法庭外一片响动,随后多个中年妇女闻讯跑出了法庭。
气氛骤然紧张。


  休庭之后,那位老人家仍然坐在法庭的门外,脸色苍白,鼻子戴上了输氧管,旁边放着医药箱、担架等抢救设备。


  原来,她是第二被告人吕鸿利的母亲。因为受不了庭审的刺激,心脏又不好,突发状况。也许,此刻对于一位母亲来说,没有什么比目击自己的儿子在法庭上讲述遭遇刑讯逼供更难受的了?!


  救护车久久停在法庭的大门口。夜色中,马路上车来车往。


排非辩论“鸡同鸭讲”


  在一审中,被告人所有被外提的笔录均被排除。第一被告人王文军和第二被告人吕鸿利没有供述被采用,可谓“零口供”定罪。


  二审中,辩护律师提出应把外提后在看守所作的供述一并排除,原因很简单:各上诉人均称在看守所的笔录均被威胁外提、受到恐吓的情况下签字的,所谓的签字、画押和有罪供述完全不能排除合理怀疑。


  通俗地理解,就是外提后,把人打服了,然后送回看守所,在看守所做笔录,或者提前打印好的笔录,威胁不签字就外提,继续打。被告人怕刑讯,只好签字画押。


  然而,当辩护人提出要将这些供述进行排除时,检察员并不认可。双方的辩论很像是“打太极”:


  辩护人:法律、公检法已严格禁止外提审讯,就是为了限制这种情况。


  检察员:这是2012年的案子,那时候还没出规定呢?


  辩护人:这些证据是不合法的。


  检察员:这些笔录有被告人的签字、摁手印,确认了的。


  辩护人:这些证据要排除。


  检察员:没有证据证明刑讯逼供。


  辩护人:被告人当庭供述了被刑讯逼供。


  检察员:如果都采纳被告人的当庭供述,那谁还有罪?


  辩护人:检察官讯问时,被告人均反映了刑讯,也提供了线索,但检察官不但不记在笔录中,也不调查,渎职。


  检察员:辩护人横加指责。


  辩护人:我是批评,不是指责。宪法保障公民的批评权。


  辩护人:如何证明没有刑讯?


  检察员:侦查机关出了证明没有刑讯。


  检察员:有体检表,证明没伤。


  辩护人:只有外提出去时的体检表,没有外提后进看守所的体检表。这如何证明?


  …………


  看看,这样的法庭辩论是不是“鸡同鸭讲”。不得不说,检察员的太极打得真好!


  被告人(上诉人):请求法庭把所有讯问的同步录音录像调出来,当庭播放,一看不就清楚了?


  辩护人:当事人均反映有的讯问有同步录音录像,只要当庭播放,就能发现是不是正常讯问,有没有边看着已经制作好的笔录边回答问题。


  审判长:法庭会高度重视,认真考虑,庭后综合评议,决定有无必要、有针对性地调取。


  法庭会不会调取,只能拭目以待了。


对于证人证言的排非又是如何辩论的呢? 


  辩护人:证人在侦查阶段受到威胁,在法庭上讲述的应当采信。


  检察员:证人在侦查阶段的笔录有签字、摁手印,确认了的。能够相互印证。


  被告席上的王文军这么说:在看守所看焦点访谈,内蒙古那个冤案(呼格吉勒图案),那个认罪笔录有8次都是看守所里做的,杀人的冤案都敢这样,何况我们?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如果随便安个罪名,打出口供,然后把证人抓过来一威胁,这样就敢判?


不存在的强迫交易


  王文军的顺达车队是否涉嫌强迫交易,是被指控涉黑犯罪的关键一环。


  公诉机关指控:2000年以来,王文军等人长期在正大公司附近,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迫国内到正大公司进货的客户,以明显高于市场价运费,使用顺达车队及其配货车辆运货,并收取“保护费、信息费”。


  看起来,是不是显得王文军等人欺行霸市,不是“黑社会”都不行了?


  而所有的证据表明,保护费是不存在,所谓信息费,说通俗一点,就是介绍运输业务的中介费。


公诉方的指控吓死个人 


  “王文军的人把人家的腿都打折了”(一看指控,原来都是“听说”来的):


  匪夷所思的是,一审还出示了侦查机关调取的大量四川等地的所谓被王文军等人强迫交易的证人证言,而王文军当庭表示,顺达车队从来没有送货去四川等地,也没有那些地方的客户。


  控方信心满满,一审时申请了多名证人出庭作证,结果作为控方的证人,在法庭上全部“翻证”了,表示他们在侦查阶段所作证言均系公安“逼证”所致,是不真实的。


  原来腿被打折的“故事”是编出来的(看下图,一审判决书对他们在法庭上的证言是这么记载的):


  一审判决最终认为相关“指控不当”:第一种,顺达与正大公司是有合同的,不构成强迫交易;另一种合同之外的运输,也“未对部分客户实施强迫交易。”


  但随后,不可思议的认定出现了:一审法院不采信当庭否认王文军等人有强迫交易行为、并自述遭侦查人员逼证、表示以当庭讲述为准的证人证言,而是采信他们在侦查阶段的笔录。


  然后,一审认定了第三种强迫交易方式:对自己有车、自己拉货的部分客户进行强迫交易,也即收取了信息费(实际上介绍业务的中介费)。


  一审判决的意图很明显:哪怕只对部分客户(实际上认定的只有几个客户,当然,基于出庭作证的客户“翻证”,这几个客户的证言理当存疑)进行了强迫交易,就是“黑社会”。


  为了证明这种定罪逻辑,二审,检察员又请出了一审所认定的第三种强迫交易方式的证人郑某出庭作证,结果,郑某当庭的陈述瞬间让检方的指控崩盘(郑某一审期间未出庭作证,一审采信的是他在侦查阶段的笔录):


  面对检察员的询问,郑某当庭表示他与顺达车队合作了上十年,一直没问题。他第一次在接受侦查机关询问时,“自己说的是真实的,但记录的不真实”。他那时患肺结核还在住院,警察上午八九点就把他拉到公安局,一直到下午3点才让他走,期间中饭也没给吃,他急着走所以没有仔细看笔录就签字了,“我害怕”。


  郑某表示,以二审的当庭陈述为准。


  辩护律师与他的一段问答也清楚地表明,这第三种强迫交易方式也是不存在的:


  辩护人:你曾经在公安机关的笔录里说每车都要给王文军、周宏雁200块钱是怎么回事?


  答:那个是信息费。每车一到两百不等。所有的配货站都有这个费用。


  辩护人:你之前在公安机关的笔录里说,之所以给王文军、周宏雁钱是因为正大公司的运输被他们控制了,谁也拉不了,是这样吗?


  答:我没有说过这样的话。我当时说的是王文军、周宏雁跟正大公司有合作。


  辩护人:你当时说王文军比别的地方运费高,是怎么回事?


  答:是比拉普通货物的费用高,因为这个是冷藏车。


  辩护人:你曾经跟公安机关说王文军被抓后,运费降了一二十块钱?


  答:是降了一二十块,那是因为柴油撂(降)价了。


  面对一审、二审所有出庭的证人全部“翻供”,并明确表示其在侦查阶段的证言与事实不符,系公安逼供所致,我们难道没有理由怀疑其他的证人也有同样的遭遇吗?


  王文军等人在法庭上更是一次又一次地请求合议庭传召所有证人出庭作证、对质,法庭每次都表示将综合予以考量。


  王文军当庭说了句狠话:如果有一个证人在法庭上指认我强迫交易,判我死刑我都认。


  法庭上的王文军大概认为只有这样才能表明自己的清白。



(文章来源:“我辩护”网,原文链接:http://www.wobianhu.com/html/dxal_1220_183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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